《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发布(中国大陆)

2023.04

吴迪、黄郁婷

随着中国股票发行走向全面注册制,各项与之相关制度也随之修订。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布了重新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办法主要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认定的完善、由审核制改为注册制的程序要求以及对监督机制的完善等内容。

一、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认定

新办法并未改变原办法针对出售购买资产的比例规定,但针对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证监会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损害公众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情形,规定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公众公司按照新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下列情形构成“以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且如该等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的,且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以认缴、实缴等方式与他人新设参股企业,或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制下的程序要求

就注册制下的披露程序来说,根据新办法,对于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由全国股转系统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股份后股东人数不超二百人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对于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三、注册制下的监督管理

就监督管理来说,新办法更强调全国股转系统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自律管理,但同时也要求全国股转系统自行完善监管制度,特别是应当对公众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防范内幕交易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赋予其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权利,增加其定期审核、定期报告以及重大审核事项请示报告的义务。

同时,新办法也明确了证监会建立对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可以对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总之,新办法意图在将核准制调整为注册制的同时,合理区分审核注册责任,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全面履行审核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重大审核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中国证监会同步关注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问题,同时建立审核质量和审核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升审核注册质效。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应注意项目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积极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以免发生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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