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摘要說明

2022.03

黃郁婷、顏伯軒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1日發布衛部科字第 1104060511 號令,對「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下稱「本辦法」)」進行預告修正(下稱「本次修正」),徵求公眾意見直至111年3月14日止,期能提高相關科研成果之管理運用成效。摘要說明重點修正內容如下:

一、為釐清本辦法原有之適用疑義,本次修正增訂「科技計畫」之定義,明確本辦法適用於經費全部或部分來自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之計畫;另將衛福部與其所屬機關進行區分,並且增訂「資助機關」之定義,用以指代實際資助辦理科技計畫的衛福部本身或其所屬機關(本次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又因本辦法原有之「『國有』研發成果」或「『非國有』研發成果」在定義上易生混淆,故改以「資助單位」或「執行單位」方式認定權利歸屬(本次修正條文第5條、第34條)。

二、本次修正刪除「再讓與或再授權應報衛福部同意」之規定,並將再讓與或再授權納入執行單位管理機制事項中,但增訂執行單位應於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契約中明定「受讓人或被授權人未經資助機關事先同意,不得以大陸地區、港澳作為再讓與或再授權地域或對象」(本次修正條文第8條、第19條、第23條、第29條)。此外,增定科研成果只要授權國外對象時,不論其是否於我國國內生產製造,均應報資助機關同意(本次修正條文第23條);經衛福部查訪具有完善機制之執行單位,衛福部得同意其於一定期間內可(以事後報備方式)辦理授權國外對象,但授權大陸或港澳地域或對象者仍須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本次修正條文第28條)。

三、此外,考量不同研發成果之技術週期各異,本次修正另將執行單位得公告有償讓與研發成果之前,須公告徵求授權而未商品化或實際運用之期間由「五年」縮短至「三年」,以增加實務運作彈性(本次修正條文第33條)。

針對前述本次修正要點內容,倘為有接受衛福部或其所屬機關資助全部或部分經費而執行科技計畫的企業、法人或團體,宜予以注意,特別是關於未來研發成果預計再授權或再轉讓予大陸或港澳地域或對象者,於修法後更需要事先安排計畫時程,提早辦理相關申請同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