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行政院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全面禁止電子菸、有條件開放加熱菸

2022.03

黃郁婷、陳威克

因近年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及其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陸續對各種新型態之尼古丁及菸草產品提請各締約方禁止或管制,國內各機關、學者、公益團體及民眾亦有修改現行菸害防制法之芻議,行政院院會即於2022年1月13日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其重要內容分述如下:

一、全面禁止包括電子菸在內之類菸品

(1) 現行法制中「電子菸」並非菸害防制法之菸品,僅得於其含有尼古丁、其他藥品成分或宣稱療效時以藥事法處理,或於外型為菸品形狀時以菸害防制法管理。

(2) 此次修法於一般菸品外增加「類菸品」之定義,即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方式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電子方式傳送即為傳統所稱之「電子菸」;而為防免業者規避電子菸原理以其他方式銷售產品,將類菸品之定義包含至非電子方式傳送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3) 未來將全面禁止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類菸品之使用,並對於從事禁止行為之製造或輸入業者及其他行為人課予相應之行政罰。(草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

二、以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方式,有條件開放新類型菸品

(1) 另外,對於近年不斷推陳出新之新類型菸品(novel and emerging tobacco products),如加熱菸(heated tobacco products,HTP),因其原理為高溫不燃燒方式加熱菸草以供吸用、聞用,於現行法架構下分類同於一般菸品,雖適用菸害防制法,但無法就其相對於一般菸品之特殊性進行管理。

(2) 鑒於新類型菸品之特殊性,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採主管機關審核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之新類型菸品為指定之菸品,並授權訂定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辦法,業者於製造或輸入該等菸品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方得製造或輸入。另外,草案中亦加強上市後監視及管控機制,已完成申報之菸品若有新發現之健康風險,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該菸品應於指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草案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3) 未來對於新類型菸品之管控,僅有條件開放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其餘新類型菸品,含括未受公告為指定菸品之新類型菸品,及未申請、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禁止其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草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4) 而為避免目前海關無法處理大量被查扣之新類型菸品狀況,經扣押或扣留於海關之指定菸品,若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則得由攜帶或輸入者於三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未申請或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者,原扣押或扣留海關得逕予銷毀。(草案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

三、貫徹菸品管制,縮小菸品消費市場

除前述類菸品及新類型菸品外,其餘修法內容對於國內菸品市場亦有重大影響,如將得吸菸之年齡由18歲以上調整至20歲以上(草案第十六條)、禁止加味菸及其他經公告禁止之添加物(草案第十條第一項)、將吸菸行為範圍涵蓋至「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草案第三條第二項)、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增加至85%(草案第九條第二項)、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