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卫生福利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修正摘要说明

2022.03

黄郁婷、颜伯轩

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于民国(下同)111年1月11日发布卫部科字第 1104060511 号令,对「卫生福利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下称「本办法」)」进行预告修正(下称「本次修正」),征求公众意见直至111年3月14日止,期能提高相关科研成果之管理运用成效。摘要说明重点修正内容如下:

一、为厘清本办法原有之适用疑义,本次修正增订「科技计画」之定义,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经费全部或部分来自于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预算之计画;另将卫福部与其所属机关进行区分,并且增订「资助机关」之定义,用以指代实际资助办理科技计画的卫福部本身或其所属机关(本次修正条文第2条、第3条)。又因本办法原有之「『国有』研发成果」或「『非国有』研发成果」在定义上易生混淆,故改以「资助单位」或「执行单位」方式认定权利归属(本次修正条文第5条、第34条)。

二、本次修正删除「再让与或再授权应报卫福部同意」之规定,并将再让与或再授权纳入执行单位管理机制事项中,但增订执行单位应于研发成果让与或授权契约中明定「受让人或被授权人未经资助机关事先同意,不得以大陆地区、港澳作为再让与或再授权地域或对象」(本次修正条文第8条、第19条、第23条、第29条)。此外,增定科研成果只要授权国外对象时,不论其是否于我国国内生产制造,均应报资助机关同意(本次修正条文第23条);经卫福部查访具有完善机制之执行单位,卫福部得同意其于一定期间内可(以事后报备方式)办理授权国外对象,但授权大陆或港澳地域或对象者仍须事先报资助机关同意(本次修正条文第28条)。

三、此外,考量不同研发成果之技术周期各异,本次修正另将执行单位得公告有偿让与研发成果之前,须公告征求授权而未商品化或实际运用之期间由「五年」缩短至「三年」,以增加实务运作弹性(本次修正条文第33条)。

针对前述本次修正要点内容,倘为有接受卫福部或其所属机关资助全部或部分经费而执行科技计画的企业、法人或团体,宜予以注意,特别是关于未来研发成果预计再授权或再转让予大陆或港澳地域或对象者,于修法后更需要事先安排计画时程,提早办理相关申请同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