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7
When the only shareholder (director) of a limited company is deceased, the requirements for inheritance under the Civil Code shall be followed first, and this may not necessarily constitute ground for the statutory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2017.01.10
陈晓蓁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6年1月10日法律字第10503514810号函释指出,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董事)死亡时,应先依民法继承规定办理,未必会构成公司法定解散事由;若已确认唯一股东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抛弃继承,不足公司法所定有限公司至少应有股东1人规定,始构成公司解散事由。
本号函释指出,按有限公司股东不足法定之最低人数,依公司法第113条准用第71条规定,除加入新股东继续经营外,否则应办理解散登记;惟因股东死亡致人数不足者,应先依民法关于继承之规定办理。准此,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董事)死亡时,应先依民法关于继承之规定办理,未必会构成公司之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法第113条准用第71条第1项第4款规定参照);反之,若已确认该唯一股东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抛弃继承,因无继承人得以继承其对公司之出资,致公司之股东变动,而不足上开公司法所定有限公司至少应有股东1人之规定,始构成公司解散事由。
陈晓蓁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6年1月10日法律字第10503514810号函释指出,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董事)死亡时,应先依民法继承规定办理,未必会构成公司法定解散事由;若已确认唯一股东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抛弃继承,不足公司法所定有限公司至少应有股东1人规定,始构成公司解散事由。
本号函释指出,按有限公司股东不足法定之最低人数,依公司法第113条准用第71条规定,除加入新股东继续经营外,否则应办理解散登记;惟因股东死亡致人数不足者,应先依民法关于继承之规定办理。准此,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董事)死亡时,应先依民法关于继承之规定办理,未必会构成公司之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法第113条准用第71条第1项第4款规定参照);反之,若已确认该唯一股东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抛弃继承,因无继承人得以继承其对公司之出资,致公司之股东变动,而不足上开公司法所定有限公司至少应有股东1人之规定,始构成公司解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