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4

臺灣經濟部預告修正「電業法」,期能活絡綠電交易並強化電網韌性

2024.10

周志雯、郭梵均

為達成淨零轉型的目標,各國皆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為因應電力供應方式及電力市場結構之改變,臺灣經濟部於2024年7月19日公布「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自2024年7月20日起,截止於2024年9月17日)。本文簡介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類別,將非傳統形式之電力供應業者納入監理範圍

隨著再生能源的佔比提高,不同於傳統形式之電力供應方式逐漸增加。有鑑於此,修正草案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類別,並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及儲能設備之定義,將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業者納入規範,對之進行監督管理,以利電力市場之有序運作。茲簡述修正草案相關規範內容如下:

(1) 特定電力供應業係指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非公用事業。其次,儲能設備係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

(2) 特定電力供應業以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設備(例如電動車充電站)之方式進行電力供應者,應於設置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於設置完成後,應檢具文件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電業執照,並於取得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應特別注意者,於本次修正前即已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業者,應於本次修正施行後1年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屆期未申請或已申請但未取得電業執照者,將不得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交易。

(3) 特定電力供應業於停業或歇業前,應事先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

(4) 特定電力供應業於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在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依經濟部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通報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2. 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定義,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間彼此銷售電能

現行電業法規定再生能源售電業僅能將電能銷售予用戶。本次修正草案刪除前述限制,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得將電能銷售予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以活絡綠電交易市場。

3. 刪除輸配電業不得兼營其他電業之限制

電業法於2017年修正時規定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並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電」)於其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輸配電及售電公司。然而,有鑑於國際政經情勢瞬息萬變,各項電源及電網建設仰賴龐大資金挹注,經濟部爰於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上述規定,使台電繼續維持綜合電業型態,透過發電、輸配電及售電等資源之有效整合,持續強化電網韌性及維持供電穩定。

4. 增訂電業管制機關應依據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及需求,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

本次電業法修正後,預期將可促進綠電交易市場之發展,惟業者亦須留意相關的監理規定,以免違規受罰。本所將持續關注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相關法令的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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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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