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4

台湾经济部预告修正「电业法」,期能活络绿电交易并强化电网韧性

2024.10

周志雯、郭梵均

为达成净零转型的目标,各国皆积极发展再生能源,为因应电力供应方式及电力市场结构之改变,台湾经济部于2024年7月19日公布「电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预告期间为60日,自2024年7月20日起,截止于2024年9月17日)。本文简介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1. 新增特定电力供应业之类别,将非传统形式之电力供应业者纳入监理范围

随着再生能源的占比提高,不同于传统形式之电力供应方式逐渐增加。有鉴于此,修正草案新增特定电力供应业之类别,并明定特定电力供应业及储能设备之定义,将以执行需量反应措施、设置储能设备或其他电力供应方式参与电力交易平台之业者纳入规范,对之进行监督管理,以利电力市场之有序运作。兹简述修正草案相关规范内容如下:

(1) 特定电力供应业系指以执行需量反应措施、设置储能设备或其他电力供应方式参与电力交易平台之非公用事业。其次,储能设备系指储存电能并稳定电力系统之设备,包含储能组件、电力转换及电能管理系统等。

(2) 特定电力供应业以设置储能设备或其他设备(例如电动车充电站)之方式进行电力供应者,应于设置前向电业管制机关申请同意备案。于设置完成后,应检具文件向电业管制机关申请核发电业执照,并于取得电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应特别注意者,于本次修正前即已以执行需量反应措施、设置储能设备或其他电力供应方式参与电力交易平台之业者,应于本次修正施行后1年内,向电业管制机关申请核发电业执照,届期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取得电业执照者,将不得参与电力交易平台之交易。

(3) 特定电力供应业于停业或歇业前,应事先向电业管制机关申请核准。

(4) 特定电力供应业于发生各类灾害、紧急事故或在其电业设备附近发生火灾或其他非常灾害时,应依经济部所定应通报事项、时限、方式及程序,通报经济部、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

2. 修正再生能源售电业之定义,开放再生能源售电业间彼此销售电能

现行电业法规定再生能源售电业仅能将电能销售予用户。本次修正草案删除前述限制,放宽再生能源售电业得将电能销售予其他再生能源售电业,以活络绿电交易市场。

3. 删除输配电业不得兼营其他电业之限制

电业法于2017年修正时规定输配电业不得兼营发电业或售电业,并要求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电」)于其发电业及输配电业专业分工后,转型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发电、输配电及售电公司。然而,有鉴于国际政经情势瞬息万变,各项电源及电网建设仰赖庞大资金挹注,经济部爰于本次修正草案删除上述规定,使台电继续维持综合电业型态,透过发电、输配电及售电等资源之有效整合,持续强化电网韧性及维持供电稳定。

4. 增订电业管制机关应依据电力市场之发展情况及需求,检讨电力交易平台之运作模式及成效,并得要求电力交易平台设置者采取强化中立性运作之相关措施。

本次电业法修正后,预期将可促进绿电交易市场之发展,惟业者亦须留意相关的监理规定,以免违规受罚。本所将持续关注电业法及再生能源相关法令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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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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