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18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中國大陸)
2017.10.27
鄭幸萊 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以下簡稱《船舶噸稅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海關總署將以推進船舶噸稅申繳無紙化改革為手段,確保《船舶噸稅法》落實的同時,進一步壓縮整體的通關時間,促進貿易便利化。《船舶噸稅法》摘要如下:
一、自施行日起,從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依照《船舶噸稅法》所附的稅率表繳納船舶噸稅。除中國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與中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惠稅率外,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二、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應稅船舶負責人申領噸稅執照時,應當提供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海事部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收存證明,及船舶噸位證明。
三、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並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
四、應稅船舶負責人繳納噸稅或者提供擔保後,海關按照其申領的執照期限填發噸稅執照。
五、符合《船舶噸稅法》規定可免稅或者延長噸稅執照期限的船舶,應當提供海事部門、漁業船舶管理部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檔或者使用關係證明檔,並申明免稅或延長期限的依據和理由。
鄭幸萊 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以下簡稱《船舶噸稅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海關總署將以推進船舶噸稅申繳無紙化改革為手段,確保《船舶噸稅法》落實的同時,進一步壓縮整體的通關時間,促進貿易便利化。《船舶噸稅法》摘要如下:
一、自施行日起,從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依照《船舶噸稅法》所附的稅率表繳納船舶噸稅。除中國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與中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惠稅率外,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二、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應稅船舶負責人申領噸稅執照時,應當提供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海事部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收存證明,及船舶噸位證明。
三、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並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
四、應稅船舶負責人繳納噸稅或者提供擔保後,海關按照其申領的執照期限填發噸稅執照。
五、符合《船舶噸稅法》規定可免稅或者延長噸稅執照期限的船舶,應當提供海事部門、漁業船舶管理部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檔或者使用關係證明檔,並申明免稅或延長期限的依據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