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3, 2026

《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與服務辦法(試行)》正式稿出臺(中國大陸)

工信部等十部門於2026年3月20日公布《關於印發<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與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並於同日起實施。相較於2025年8月份出臺的徵求意見稿,《辦法》發生的變化不大,但強化了人工智能倫理審查的合規要求,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一、強化審查的剛性

首先,從名稱上來看,《辦法》將原來的“管理服務辦法”改為“審查與服務辦法”,突出了審查的前置性要求。此外,相較於徵求意見稿,《辦法》第九條明確要求所有從事人工智能(以下簡稱AI)科技活動的單位必須設立倫理委員會,不具備條件的須委托服務中心進行審查,即對於從事AI科技活動的單位來說,設立倫理委員會已經不屬於一個可選項,而是必需要執行的合規義務。再者,《辦法》第十一條還要求服務中心不得對同一項目既審查又覆核,杜絕利益衝突,也可見對於倫理審查切實得到實施與執行的重視。即,《辦法》的正式實施標誌著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正式進入人工智能企業的合規義務清單。

二、確立七項倫理基本原則

相較於徵求意見稿,《辦法》第三條删除了“尊重知識產權”、“強化責任擔當”等原則,增加了“保護隱私安全”,正式確立了人工智能倫理的七項基本原則,即1. 增進人類福祉;2. 尊重生命權利;3. 堅持公平公正;4. 合理控制風險;5. 保持公開透明;6. 保護隱私安全;7. 確保可控可信。

三、形成六大審查維度

相較於徵求意見稿,《辦法》提出的審查重點與基本原則大致上可以一一對應,形成了包括人類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釋、責任可追溯、隱私保護的六大審查維度,覆蓋了AI的整個生命周期,審查重點也更加明確細緻,具有可操作性,也有利於企業從這六個方面自查檢測。

四、加強處罰力度

在徵求意見稿中,如發生違規行為只依據《科技進步法》進行相應處罰,但《辦法》中則列明在人工智能科技活動或開展人工智能科技倫理相關工作的過程中,違反《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相應處罰。這不僅更加明確了處罰的依據,事實上也加強了處罰的力度。

五、合規建議

綜上,可以看出《辦法》確實明確了人工智能倫理審查的強制性要求,增加了人工智能企業的合規義務,體現了監管單位對於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安全性的重視與社會對於人工智能技術安全性的迫切需求,建議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自查,以保證自身產品的安全性:
- 是否已設立/委托AI倫理審查機構;
- 是否已制定倫理審查與應急制度;
- 是否所有AI項目先審查後開展;
- 是否高風險項目已完成專家覆核;
- 是否全流程留痕、日誌可追溯;
- 是否隱私與數據安全全覆蓋;
- 是否定期跟踪與風險上報機制到位;
- 是否完成平臺登記與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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