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09, 2026

上海法院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研究(中国大陆)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作为增强侵权成本、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重要制度工具,2025年12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法院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作为全国商事和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所在地,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惩罚性赔偿案件上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涌现出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判例。本文旨在从案例角度梳理上海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裁判逻辑、要旨特点以及对行业实践的启示。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度架构与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在侵权行为满足特定要件时,由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裁量适用。我国法律中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侵权行为,损害极其严重且具有恶意的,法院可以在权利人请求的基础上,按照依法确定的赔偿数额的1倍至5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以加大侵权成本、威慑恶意侵权者。此制度具有实体与程序双重特征,既要求侵权行为客观上严重,又考量侵权人主观恶意。在上海法院审判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逐渐成熟,其典型案例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多种知识产权领域。

二、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一)商标领域的恶意侵权

案例一:挪威海某公司案(案号:(2024)沪民终571号)。
挪威海某公司作为国际知名铝业企业,其“Hydro”商标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欣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系统性抢注含有“海德鲁”、“HYDRO”字样的商标,并在重大门窗供应项目中恶意投诉竞争对手,最终攫取了价值2400余万元的项目合同。

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多重判断标准:首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其抢注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其次,基于侵权时间长、单次侵权交易金额巨大的事实,认定情节严重;最后,在赔偿计算上创新性地采用竣工结算价结合合理利润率的方法确定基数,并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赔额达2400余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恶意商标攫取行为的认定标准。

(二)著作权重复侵权

案例二:网络游戏重复侵犯小说改编权案(案号:(2024)沪0114民初21889号)。
原告公司享有金庸系列小说的网络游戏改编权,被告公司在2021年因侵权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删除侵权内容。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不仅未履行删除义务,反而在2024年上线的新版本游戏中新增侵权元素,这种“不删反增”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新的侵权行为。

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和解协议的解释应当结合缔约背景和合同目的作整体解释,不能拘泥于单一条款的字面含义;二是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可以综合考量游戏营业收入、净利润率、侵权内容对收益的贡献率、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处300余万元的赔偿,并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期间时设置了“整改宽限期”,以平衡双方权利义务。这一做法体现了司法智慧,既严厉惩罚恶意侵权,又给予侵权人改正机会。

(三)赔偿基数计算认定

案例三:“芒果TV”剧本杀侵权案(案号:(2023)沪73民终912号)。
在“芒果TV”剧本杀侵权案中,法院以被告自认的20家加盟店、平均每家授权费5万元所计算的侵权获利100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酌定二倍倍数即200万元。对于无法确定的直营业务收入,则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直营店收入、《明星大侦探》对线下剧本杀的贡献率等因素,酌定法定赔偿80万元。这种协调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做法,既保障了事实认定的严谨性,又兼顾了赔偿认定的效率与公平。

本案中,法院确立了“部分查明部分惩罚”的原则。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对能够查明的损害赔偿数额部分,以此为计算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明的部分,则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四)特许经营侵权:规模化商业模式的司法应对

案例七:“山寨乐高班”特许经营侵权案((2024)沪73民终1648号)。

侵权人在7年内开设200多家加盟店,形成庞大的侵权网络。上海青浦法院以2400万元加盟费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结合原告诉请最终判赔3500万元,成为目前生效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最高的案例。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法院对商业模式侵权的深刻理解。特许经营模式具有复制快、影响广的特点,一旦被侵权人利用,会在短时间内形成巨大的侵权规模。法院通过高额惩罚性赔偿,不仅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更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利用侵权内容进行规模化商业运营将面临严重后果。

通过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我们看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为促进社会创新发展,提高法治效力打下基础。这不仅是上海的经验,更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向前迈进的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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