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0, 2025

《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一般规定浅析(中国大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进入关键阶段。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无疑具有重要地位,它将取代原有的五个公司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一系列全新规则,不仅涉及对原有条文的删改,还包括不少具有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当然,这些创新内容最终能否被纳入正式文本尚不确定,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相关内容仍可能经历较多调整。其中,“一般规定”部分(第1-11条)作为开篇内容,尤为值得关注。整体来看,该部分条文反映出起草者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着力填补法律空白、推动裁判尺度统一的明确意图,诸多条款设计体现了显著的制度进步。 

一、核心亮点:系统化解决长期司法困境

“一般规定”部分的突出价值在于其对一系列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提供了更为清晰和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一)构建法定代表人退出司法通道

第一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辞任和解任的规定是重要创新。它为解决实践中“辞任容易、变更登记难”的困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救济路径。该条明确,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诉讼请求公司办理变更或涤除登记,并在特定条件下(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确定新代表人)法院可判令涤除登记,这实质上认可了法定代表人职位可临时空置,是对公司治理现实需求的回应。同时,条文明确了辞任生效时点(法定代表人从公司收到书面辞任通知之日),并平衡了辞任自由与交易安全,规定辞任后至变更或涤除登记前,法定代表人对善意相对人进行的代表行为仍由公司负责。

(二)扩展关联担保与关联交易的规制

第二条和第三条显著加强了对关联行为的规范。第二条将关联担保的规制范围扩展至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有助于堵塞通过复杂股权结构规避严格决议程序的漏洞。第三条则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规定未经法定报告或决议程序的关联交易,公司可请求确认其“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为事后追认留有可能,体现了对交易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尤为重要的是,第三款明确规定,即使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关程序,若造成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仍需赔偿,不能仅以程序合规进行抗辩,体现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公平”的深刻转变。

(三)体系化构建人格否认规则

第四、五、六条系统性地构建了公司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的操作指南。第四条明确了“过度控制”、“财产混同”和“资本显著不足”这三种滥用行为的认定因素,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第五条创新性地规定了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即受同一实际控制人过度控制或彼此财产混同的关联公司,需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范围。第六条则明确了人格否认之诉须经审判程序追加共同被告,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或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保障了程序正义。

(四)明确一人公司多项争议规则

第七、八条对一人公司的相关争议规则进行了明确,有力促进了裁判尺度的统一。第七条规定,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不适用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这终结了长期以来对此问题的争议。第八条规定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责原则上“只穿透一层”,避免了无限追索带来的不当讼累,稳定了商业预期。

二、可予完善之处:对潜在风险的提示

以上述显著进步为基础,若以追求更完美的标准审视,部分条款在协调性与明确性上仍有进一步探讨和优化的空间,以期达到更佳的实施效果。

(一)部分概念与程序细则有待进一步明晰

部分条款的关键概念界定不够清晰,可能导致适用困难。例如,第四条在认定“过度控制”时,将“相关公司自身丧失独立意志”作为考量因素之一。然而,“丧失独立意志”本身就是“过度控制”的结果或表现,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循环定义,未能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客观判断标准。同时,条文中使用的“不当利益输送”并非精确的法律概念,“利益输送”本身含义宽泛,加之“不当”这一价值判断,其具体边界何在,何为“正当”何为“不当”,容易在实务中引发争议。类似地,第一条中“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如何确定,其与《公司法》规定的30日期限是何关系,缺乏明确指引,可能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

(二)部分条款与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衔接可进一步加强

例如,第十条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的规定,其规制的行为在《公司法》具体条文中难以找到明确的强制性依据,更多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这种介入的尺度和边界若把握不当,可能与公司法强化公司自治精神产生潜在冲突。

三、总结


“一般规定”部分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法定代表人退出机制、横向人格否认、关联交易实质审查等创新设计,显著提升了公司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与裁判一致性。尽管在概念精准性、规则与自治的平衡上仍有优化空间,但其整体框架体现了司法解释对实践需求的深度回应与制度建构的积极探索。未来,通过吸收征求意见阶段的合理建议,有望成为新《公司法》落地的重要支撑,推动公司治理向更精细化、稳定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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