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01, 2025

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仍得請求轉(交)換或認股(臺灣)

為提升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性與流通性,並增進投資人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5年5月5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部分規定,放寬有關公司債持有人於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請求轉(交)換或認股之限制,並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募發準則修正重要內容簡介:

一、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仍得請求轉(交)換或認股

為因應實務上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過長,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行使轉(交)換或認股權利之情形,故本次修正特別排除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內行使前開權利之限制,以提升投資彈性。

依修正後募發準則第26條第7項、第3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自發行日後屆滿一定期間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於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債券持有人得隨時依發行人所定之轉(交)換辦法或認股辦法,提出轉(交)換或認股之請求。而前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並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二、維持於停止過戶期間內不得變更股東名簿之限制

依修正後募發準則第26條第7項、第34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規定,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內受理轉(交)換或認股請求者,按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規定,於該停止過戶期間內仍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故應待該停止過戶期間結束後,方得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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