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01, 2025

转(交)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持有人于股东会停止过户期间仍得请求转(交)换或认股(台湾)

为提升转(交)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之投资性与流通性,并增进投资人权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2025年5月5日修正《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下称「募发准则」)部分规定,放宽有关公司债持有人于股东常会或股东临时会停止过户期间不得请求转(交)换或认股之限制,并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募发准则修正重要内容简介:

一、转(交)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持有人于股东会停止过户期间,仍得请求转(交)换或认股

为因应实务上股东会停止过户期间过长,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行使转(交)换或认股权利之情形,故本次修正特别排除于股东常会及股东临时会停止过户期间内行使前开权利之限制,以提升投资弹性。

依修正后募发准则第26条第7项、第32条第1项、第2项及第45条第1项、第2项规定,转(交)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自发行日后届满一定期间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于法定停止过户期间外,债券持有人得随时依发行人所定之转(交)换办法或认股办法,提出转(交)换或认股之请求。而前开「法定停止过户期间」并不包括股东常会及股东临时会之停止过户期间。

二、维持于停止过户期间内不得变更股东名簿之限制

依修正后募发准则第26条第7项、第34条第1项及第47条第1项规定,发行人或其代理机构于股东会停止过户期间内受理转(交)换或认股请求者,按公司法第165条第3项规定,于该停止过户期间内仍不得办理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故应待该停止过户期间结束后,方得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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