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7, 2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介(中国大陆)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对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其重点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第五条:房产加名或变更的约定不可撤销,但仍保障给予方权益

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有一方将房产加名或变更,使其成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同共有的情况。该条款明确指出,即便只是约定房产加名或者变更,而尚未完成转移登记,该房产在离婚时仍可进行分割。这一规定实质上否定了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意味着一旦双方达成财产变更的约定,即便法律上的变更登记尚未完成,该约定在离婚时也应纳入考量。具体分割方式由法官综合相关因素来判决,可能将房产判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若婚后房产已变更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原则上法院仍判决房产归给予方所有,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是否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给予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冲动或不了解法律后果而蒙受重大损失。

第八条: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

房产作为家庭的核心资产,其归属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该条款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若没有特别约定,则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父母全额出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出资方的子女所有,并确定该方是否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若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则法院可以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该方再向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父母出资贡献的考量,又确保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时的财产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条款的意思是,这种约定属于离婚的条件之一,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因此赠与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若一方不履行该约定,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解释(二)的出台,是法律与时俱进、积极回应时代需求的体现。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显得尤为重要。该司法解释通过细化法律适用标准,既避免了因短暂婚姻而轻易获得大额财产的不公现象,也肯定了家庭成员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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