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9, 2024
打擊漂綠:臺灣環境部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
2024.11
翁乃方、李依庭
為防止企業漂綠行為,臺灣環境部於2024年9月26日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下稱「指引」),要求企業宣告實現碳中和前,必須遵循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減量及抵換3大核心原則,並於「碳中和管理計畫」揭露並說明減碳路徑、減量措施執行成果與目標,以供各界監督。「指引」之主要規範內容包括:
一、適用於組織、產品或服務碳中和宣告
碳中和是指人為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達成平衡,包含採取抵換措施來補償溫室氣體排放。「指引」適用於企業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盤查、減量及採取抵換作為有具體成果後,即可進行產品或服務、組織碳中和宣告。
二、遵守三大核心原則:排放量盤查、減量及抵換
(一)【盤查】:盤查並選擇碳中和主體
企業應進行完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選定碳中和主體[1]後,並將所有活動與過程對該主體之重要性納入考量,避免以特定「樣板主體」進行碳中和。選定碳中和主體後,企業應分別就不同範疇[2]彙總碳中和主體邊界下之排放源、碳匯及對應的排放量及移除量。
(二)【減量】: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移除量
企業應制定並執行碳中和管理計畫,內容應至少包含:主體及其邊界之描述、達成碳中和的時間規劃;主體基線之溫室氣體排放、碳中和路徑及預期使用之減量額度數量與種類。
企業應以普遍被接受且基於科學的減碳路徑,設定短期和長期減量路徑及目標,並據以採取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且應證明已盡力減少排放。採產品或服務碳中和者,尚須說明減量措施對碳中和主體的實質影響。
(三) 【抵換】:採取抵換作為溫室氣體淨排放之補償
企業若需運用減量額度抵換方式來補償剩餘的溫室氣體排放以達到碳中和目標,除應證明其已盡可能減少碳中和主體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增加溫室氣體移除量外,並視需求透過註銷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對剩餘之溫室氣體淨排放量進行補償。
企業在使用減量額度抵換前,應盡職調查用於抵換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及來源的減量專案,使減量額度及減量專案符合「指引」規定之標準。
三、宣告碳中和應有完整具體且正確的公開資訊支持
企業在執行碳中和過程,應重視公開資訊的完整、具體及正確性。並應在企業網站中公開揭露碳中和計畫書,以易於社會大眾及利害關係者查閱。
「指引」還提出,企業宣告碳中和應公開揭露八大事項,包括:
1. 碳中和主體邊界與宣告碳中和之期間。
2. 產品或服務碳中和應說明組織所有產品或服務之種類及數量,及選擇理由。
3. 碳中和執行路徑之設定方式及理由,包含短期及長期減量目標及措施。
4. 主體邊界之原始溫室氣體排放量,包含計算方式及是否經查驗機構查證。
5. 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之措施及量化結果。
6. 減量後採取抵換之溫室氣淨排放量,及占總排放量之比例。
7. 用於抵換之減量額度來源,包含減量額度核發機構、減量專案來源之專案名稱、專案編號、專案項目之類型與地點、專案執行單位、參與單位、移除增量或減量發生年份、是否經查驗機構查證等。用於抵換之減量額度註銷情形,包含註銷時間、註銷之減量額度編碼及註銷資訊公開之位置。
[1] 若碳中和主體為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則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執行盤查及查驗。
[2] 「指引」中分為「範疇1」、「範疇2」、「範疇3」。依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定義,範疇1排放量為源自於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直接的溫室氣體排放,例如來自於自有或控制之鍋爐、熔爐、交通工具等燃燒的排放。範疇2排放量為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係指來自於公司自用之外購電力所產生的溫室氣體。範疇3為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是公司作業活動的結果,但產生自其他非報告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外購原物料的採挖及生產、外購燃料的運送、販售之產品或服務的使用等。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
翁乃方、李依庭
為防止企業漂綠行為,臺灣環境部於2024年9月26日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下稱「指引」),要求企業宣告實現碳中和前,必須遵循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減量及抵換3大核心原則,並於「碳中和管理計畫」揭露並說明減碳路徑、減量措施執行成果與目標,以供各界監督。「指引」之主要規範內容包括:
一、適用於組織、產品或服務碳中和宣告
碳中和是指人為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達成平衡,包含採取抵換措施來補償溫室氣體排放。「指引」適用於企業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盤查、減量及採取抵換作為有具體成果後,即可進行產品或服務、組織碳中和宣告。
二、遵守三大核心原則:排放量盤查、減量及抵換
(一)【盤查】:盤查並選擇碳中和主體
企業應進行完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選定碳中和主體[1]後,並將所有活動與過程對該主體之重要性納入考量,避免以特定「樣板主體」進行碳中和。選定碳中和主體後,企業應分別就不同範疇[2]彙總碳中和主體邊界下之排放源、碳匯及對應的排放量及移除量。
(二)【減量】: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移除量
企業應制定並執行碳中和管理計畫,內容應至少包含:主體及其邊界之描述、達成碳中和的時間規劃;主體基線之溫室氣體排放、碳中和路徑及預期使用之減量額度數量與種類。
企業應以普遍被接受且基於科學的減碳路徑,設定短期和長期減量路徑及目標,並據以採取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且應證明已盡力減少排放。採產品或服務碳中和者,尚須說明減量措施對碳中和主體的實質影響。
(三) 【抵換】:採取抵換作為溫室氣體淨排放之補償
企業若需運用減量額度抵換方式來補償剩餘的溫室氣體排放以達到碳中和目標,除應證明其已盡可能減少碳中和主體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增加溫室氣體移除量外,並視需求透過註銷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對剩餘之溫室氣體淨排放量進行補償。
企業在使用減量額度抵換前,應盡職調查用於抵換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及來源的減量專案,使減量額度及減量專案符合「指引」規定之標準。
三、宣告碳中和應有完整具體且正確的公開資訊支持
企業在執行碳中和過程,應重視公開資訊的完整、具體及正確性。並應在企業網站中公開揭露碳中和計畫書,以易於社會大眾及利害關係者查閱。
「指引」還提出,企業宣告碳中和應公開揭露八大事項,包括:
1. 碳中和主體邊界與宣告碳中和之期間。
2. 產品或服務碳中和應說明組織所有產品或服務之種類及數量,及選擇理由。
3. 碳中和執行路徑之設定方式及理由,包含短期及長期減量目標及措施。
4. 主體邊界之原始溫室氣體排放量,包含計算方式及是否經查驗機構查證。
5. 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之措施及量化結果。
6. 減量後採取抵換之溫室氣淨排放量,及占總排放量之比例。
7. 用於抵換之減量額度來源,包含減量額度核發機構、減量專案來源之專案名稱、專案編號、專案項目之類型與地點、專案執行單位、參與單位、移除增量或減量發生年份、是否經查驗機構查證等。用於抵換之減量額度註銷情形,包含註銷時間、註銷之減量額度編碼及註銷資訊公開之位置。
[1] 若碳中和主體為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則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執行盤查及查驗。
[2] 「指引」中分為「範疇1」、「範疇2」、「範疇3」。依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定義,範疇1排放量為源自於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直接的溫室氣體排放,例如來自於自有或控制之鍋爐、熔爐、交通工具等燃燒的排放。範疇2排放量為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係指來自於公司自用之外購電力所產生的溫室氣體。範疇3為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是公司作業活動的結果,但產生自其他非報告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外購原物料的採挖及生產、外購燃料的運送、販售之產品或服務的使用等。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