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9, 2024
打击漂绿:台湾环境部发布企业宣告碳中和指引
2024.11
翁乃方、李依庭
为防止企业漂绿行为,台湾环境部于2024年9月26日发布「企业宣告碳中和指引」(下称「指引」),要求企业宣告实现碳中和前,必须遵循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减量及抵换3大核心原则,并于「碳中和管理计画」揭露并说明减碳路径、减量措施执行成果与目标,以供各界监督。「指引」之主要规范内容包括:
一、适用于组织、产品或服务碳中和宣告
碳中和是指人为温室气体排放与移除达成平衡,包含采取抵换措施来补偿温室气体排放。「指引」适用于企业完成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减量及采取抵换作为有具体成果后,即可进行产品或服务、组织碳中和宣告。
二、遵守三大核心原则:排放量盘查、减量及抵换
(一) 【盘查】:盘查并选择碳中和主体
企业应进行完整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选定碳中和主体[1]后,并将所有活动与过程对该主体之重要性纳入考量,避免以特定「样板主体」进行碳中和。选定碳中和主体后,企业应分别就不同范畴[2]汇总碳中和主体边界下之排放源、碳汇及对应的排放量及移除量。
(二)【减量】:减少排放量或增加移除量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碳中和管理计画,内容应至少包含:主体及其边界之描述、达成碳中和的时间规划;主体基线之温室气体排放、碳中和路径及预期使用之减量额度数量与种类。
企业应以普遍被接受且基于科学的减碳路径,设定短期和长期减量路径及目标,并据以采取排放减量或移除增量措施,且应证明已尽力减少排放。采产品或服务碳中和者,尚须说明减量措施对碳中和主体的实质影响。
(三)【抵换】:采取抵换作为温室气体净排放之补偿
企业若需运用减量额度抵换方式来补偿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碳中和目标,除应证明其已尽可能减少碳中和主体之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增加温室气体移除量外,并视需求透过注销温室气体减量额度对剩余之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进行补偿。
企业在使用减量额度抵换前,应尽职调查用于抵换温室气体减量额度及来源的减量专案,使减量额度及减量专案符合「指引」规定之标准。
三、宣告碳中和应有完整具体且正确的公开资讯支持
企业在执行碳中和过程,应重视公开资讯的完整、具体及正确性。并应在企业网站中公开揭露碳中和计画书,以易于社会大众及利害关系者查阅。
「指引」还提出,企业宣告碳中和应公开揭露八大事项,包括:
1. 碳中和主体边界与宣告碳中和之期间。
2. 产品或服务碳中和应说明组织所有产品或服务之种类及数量,及选择理由。
3. 碳中和执行路径之设定方式及理由,包含短期及长期减量目标及措施。
4. 主体边界之原始温室气体排放量,包含计算方式及是否经查验机构查证。
5. 执行温室气体减量或移除之措施及量化结果。
6. 减量后采取抵换之温室气净排放量,及占总排放量之比例。
7. 用于抵换之减量额度来源,包含减量额度核发机构、减量专案来源之专案名称、专案编号、专案项目之类型与地点、专案执行单位、参与单位、移除增量或减量发生年份、是否经查验机构查证等。用于抵换之减量额度注销情形,包含注销时间、注销之减量额度编码及注销资讯公开之位置。
[1] 若碳中和主体为环境部依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1条第1项公告「事业应盘查登录及查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则应依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执行盘查及查验。
[2] 「指引」中分为「范畴1」、「范畴2」、「范畴3」。依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定义,范畴1排放量为源自于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例如來自于自有或控制之锅爐、熔爐、交通工具等燃烧的排放。范畴2排放量为电力之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系指來自于公司自用之外购电力所产生的温室气体。范畴3为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公司作业活动的结果,但产生自其他非报告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外购原物料的采挖及生产、外购燃料的运送、贩售之产品或服务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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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乃方、李依庭
为防止企业漂绿行为,台湾环境部于2024年9月26日发布「企业宣告碳中和指引」(下称「指引」),要求企业宣告实现碳中和前,必须遵循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减量及抵换3大核心原则,并于「碳中和管理计画」揭露并说明减碳路径、减量措施执行成果与目标,以供各界监督。「指引」之主要规范内容包括:
一、适用于组织、产品或服务碳中和宣告
碳中和是指人为温室气体排放与移除达成平衡,包含采取抵换措施来补偿温室气体排放。「指引」适用于企业完成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减量及采取抵换作为有具体成果后,即可进行产品或服务、组织碳中和宣告。
二、遵守三大核心原则:排放量盘查、减量及抵换
(一) 【盘查】:盘查并选择碳中和主体
企业应进行完整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选定碳中和主体[1]后,并将所有活动与过程对该主体之重要性纳入考量,避免以特定「样板主体」进行碳中和。选定碳中和主体后,企业应分别就不同范畴[2]汇总碳中和主体边界下之排放源、碳汇及对应的排放量及移除量。
(二)【减量】:减少排放量或增加移除量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碳中和管理计画,内容应至少包含:主体及其边界之描述、达成碳中和的时间规划;主体基线之温室气体排放、碳中和路径及预期使用之减量额度数量与种类。
企业应以普遍被接受且基于科学的减碳路径,设定短期和长期减量路径及目标,并据以采取排放减量或移除增量措施,且应证明已尽力减少排放。采产品或服务碳中和者,尚须说明减量措施对碳中和主体的实质影响。
(三)【抵换】:采取抵换作为温室气体净排放之补偿
企业若需运用减量额度抵换方式来补偿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碳中和目标,除应证明其已尽可能减少碳中和主体之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增加温室气体移除量外,并视需求透过注销温室气体减量额度对剩余之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进行补偿。
企业在使用减量额度抵换前,应尽职调查用于抵换温室气体减量额度及来源的减量专案,使减量额度及减量专案符合「指引」规定之标准。
三、宣告碳中和应有完整具体且正确的公开资讯支持
企业在执行碳中和过程,应重视公开资讯的完整、具体及正确性。并应在企业网站中公开揭露碳中和计画书,以易于社会大众及利害关系者查阅。
「指引」还提出,企业宣告碳中和应公开揭露八大事项,包括:
1. 碳中和主体边界与宣告碳中和之期间。
2. 产品或服务碳中和应说明组织所有产品或服务之种类及数量,及选择理由。
3. 碳中和执行路径之设定方式及理由,包含短期及长期减量目标及措施。
4. 主体边界之原始温室气体排放量,包含计算方式及是否经查验机构查证。
5. 执行温室气体减量或移除之措施及量化结果。
6. 减量后采取抵换之温室气净排放量,及占总排放量之比例。
7. 用于抵换之减量额度来源,包含减量额度核发机构、减量专案来源之专案名称、专案编号、专案项目之类型与地点、专案执行单位、参与单位、移除增量或减量发生年份、是否经查验机构查证等。用于抵换之减量额度注销情形,包含注销时间、注销之减量额度编码及注销资讯公开之位置。
[1] 若碳中和主体为环境部依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1条第1项公告「事业应盘查登录及查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则应依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执行盘查及查验。
[2] 「指引」中分为「范畴1」、「范畴2」、「范畴3」。依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定义,范畴1排放量为源自于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例如來自于自有或控制之锅爐、熔爐、交通工具等燃烧的排放。范畴2排放量为电力之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系指來自于公司自用之外购电力所产生的温室气体。范畴3为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公司作业活动的结果,但产生自其他非报告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外购原物料的采挖及生产、外购燃料的运送、贩售之产品或服务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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