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1, 2024
臺灣金管會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4年5月30日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下稱「本指引」),提醒金融機構避免在進行永續相關之聲明、行動或陳述時涉及「漂綠」行為,包含:提供無法令人清楚理解或過於誇大之訊息,或僅選擇性揭露正面影響或缺乏證據支持其永續特徵之訊息,進而可能誤導金融消費者、投資人或其他市場參與者之判斷。根據本指引,金融機構做成永續相關聲明宜符合以下原則:
1. 聲明之內容宜真實正確並有公開可驗證之證據支持,且金融機構宜定期審視內容之正確性。
2. 聲明之陳述方式宜直接且易於理解,避免使用艱澀術語或模糊籠統之語言。
3. 聲明之內容宜完整衡平,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且不宜選擇性揭露。若聲明之內容僅在某些限制條件下始適用,金融機構宜清楚說明這些限制條件或注意事項。
4. 聲明之內容涉及比較時,宜敘明比較方法並就同類型金融商品或服務進行比較,以確保聲明之公平性及可比性。倘金融商品或服務僅符合法令最低標準,則不應使金融消費者或投資人誤認其永續特徵優於其他同業。
5. 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相關規範。
在防漂綠已為國際間所關注之議題之際,金管會提出本指引,立意良善。不過本指引性質上應屬行政指導,尚缺乏違反之效果。但因係針對高度管制之金融業所提出,應仍會對金融業關於綠色聲明之行為產生實質影響。然而,本指引所謂「衡平揭露」、「不宜選擇性揭露」,其標準具有不確定性,例如應當揭露到何種程度始符合衡平揭露,有待觀察實務運作。此外,本指引是否可能影響其他產業,不論是其他執法機關作為日後參考,或是金管會日後將之推展到其他產業領域,亦值得關注。又,公平交易法本有禁止事業為不實廣告之規定,可作為防漂綠的規範之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陳志民副主委日前即對媒體表示,只要有「不實」事證,公平會就可以啟動調查,並且視需要與其他部會合作 [1] 。
因此,對業者而言,縱使非金融業,仍應及早面對我國及國際間反漂綠之規範,及早或超前因應。一方面能與投資人或利害關係人做及時正確之溝通,讓投資人或利害關係人瞭解業者之行為;另一方面能降低不小心違法之風險。
[1] 經濟日報,淨零排放成為顯學 公平會:漂綠…最重罰2,500萬,2024年5月27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7989910 (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