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4
再生醫療雙法系列文章 (二) ─ 再生醫療製劑之附款許可制度解析
臺灣立法院於2024年6月4日完成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下合稱「再生醫療雙法」)
[1]
,並於2024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後將正式上路,希冀透過制定專法之方式,推動我國再生醫療之發展。
再生醫療雙法制訂前,再生醫療技術主要透過醫療法授權訂定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納管細胞治療技術;並由藥事法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之《人類細胞治療製劑查驗登記審查基準》《人類基因治療製劑查驗登記審查基準》等對於再生醫療製劑產品進行規範。再生醫療雙法制訂後更明確採取治療技術與藥品雙軌管理模式,分別以「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管理再生醫療技術與再生醫療製劑產品。其中,「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將再生醫療製劑定義為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之製劑,屬於藥事法下之藥品。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比照藥事法規定,要求藥商在製造及輸入再生醫療製劑前,應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然而,考量現實上藥品上市流程繁複冗長,例如生物藥品新藥查驗登記審查平均耗時超過八個月 [2] ,對於病患緩不濟急,為顧及有醫療迫切需求之病人,得儘速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權益,本次立法遂參考日本及美國法制,於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另定有附款許可制度。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福部對於已申請查驗登記之再生醫療製劑,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於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之許可,以便儘早提升病人用藥之可近性。
針對何種疾病類型符合所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之定義部分,考量到再生醫療製劑研發過程之鉅額資金投入,為方便藥商能夠事先評估取得附款許可之可能性,故允許藥商於申請查驗登記前,得先向衛福部申請認定。
惟因附款許可制度為權宜性措施,為適當權衡病人用藥之療效及安全性,衛福部於核予有附款許可時,應先經再生醫療審議會之審議通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亦明文規定衛福部應附加之附款包括:
一、執行療效驗證試驗,並定期或於指定期限內繳交試驗報告。
二、費額及其收取方式。
三、病人因使用製劑發生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救濟措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衛福部核予附加附款之許可後,若藥商未履行所附加之附款或經評估有重大安全疑慮者,衛福部得廢止其附款許可。然若藥商於履行附加之附款後,得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後,即可取得正式之藥品許可證,以便從權宜措施轉為一般性取證模式。
目前,我國衛福部僅核准少數國外藥商之再生醫療製劑藥品許可證,包括諾華(Novartis)的CAR-T細胞治療產品Kymriah及基因治療產品Zolgensma及Luxturna [3] 。然而,國內尚有數百件衛福部核准執行之細胞治療及基因治療製劑藥品臨床試驗正在進行,透過附款許可制度之建立,部分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且經過風險審查之再生醫療製劑,可望透過此管道能夠提早上市。該等制度除了增加國內再生醫療製劑之可近用性,提供更多元的治療方式,以嘉惠重大疾病之病患外,亦能夠某程度加快再生醫療製劑之上市時程,以便完善再生醫療相關產業之生態系,給予該產業投資人政策誘因,更能促進臺灣再生醫療產業之發展。
為確實執行再生醫療製劑之附款許可機制,未來尚有關於附款許可之申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具體審查程序、核准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將由衛福部陸續訂定相關子法確立實務操作標準,本所亦將持續追蹤相關法規動態。
[1] 有關新通過之再生醫療雙法介紹,請參本所文章《 再生醫療雙法系列文章 (一) ─ 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醫療雙法 》
[2] 依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13年度第一次產官學會議投影片,112年度生物藥品
與放射性藥品新藥查驗登記平均審查期間為265天。https://www.cde.org.tw/news/news_more?id=404(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7月8日)
[3] 參考經濟部2023年細胞及基因治療產業回顧https://www.moea.gov.tw/MNS/doit/industrytech/IndustryTech.aspx?menu_id=13545&it_id=528;食藥署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及我國核准現況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2080(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7月8日)
再生醫療雙法制訂前,再生醫療技術主要透過醫療法授權訂定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納管細胞治療技術;並由藥事法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之《人類細胞治療製劑查驗登記審查基準》《人類基因治療製劑查驗登記審查基準》等對於再生醫療製劑產品進行規範。再生醫療雙法制訂後更明確採取治療技術與藥品雙軌管理模式,分別以「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管理再生醫療技術與再生醫療製劑產品。其中,「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將再生醫療製劑定義為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之製劑,屬於藥事法下之藥品。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比照藥事法規定,要求藥商在製造及輸入再生醫療製劑前,應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然而,考量現實上藥品上市流程繁複冗長,例如生物藥品新藥查驗登記審查平均耗時超過八個月 [2] ,對於病患緩不濟急,為顧及有醫療迫切需求之病人,得儘速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權益,本次立法遂參考日本及美國法制,於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另定有附款許可制度。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福部對於已申請查驗登記之再生醫療製劑,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於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之許可,以便儘早提升病人用藥之可近性。
針對何種疾病類型符合所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之定義部分,考量到再生醫療製劑研發過程之鉅額資金投入,為方便藥商能夠事先評估取得附款許可之可能性,故允許藥商於申請查驗登記前,得先向衛福部申請認定。
惟因附款許可制度為權宜性措施,為適當權衡病人用藥之療效及安全性,衛福部於核予有附款許可時,應先經再生醫療審議會之審議通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亦明文規定衛福部應附加之附款包括:
一、執行療效驗證試驗,並定期或於指定期限內繳交試驗報告。
二、費額及其收取方式。
三、病人因使用製劑發生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救濟措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衛福部核予附加附款之許可後,若藥商未履行所附加之附款或經評估有重大安全疑慮者,衛福部得廢止其附款許可。然若藥商於履行附加之附款後,得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後,即可取得正式之藥品許可證,以便從權宜措施轉為一般性取證模式。
目前,我國衛福部僅核准少數國外藥商之再生醫療製劑藥品許可證,包括諾華(Novartis)的CAR-T細胞治療產品Kymriah及基因治療產品Zolgensma及Luxturna [3] 。然而,國內尚有數百件衛福部核准執行之細胞治療及基因治療製劑藥品臨床試驗正在進行,透過附款許可制度之建立,部分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且經過風險審查之再生醫療製劑,可望透過此管道能夠提早上市。該等制度除了增加國內再生醫療製劑之可近用性,提供更多元的治療方式,以嘉惠重大疾病之病患外,亦能夠某程度加快再生醫療製劑之上市時程,以便完善再生醫療相關產業之生態系,給予該產業投資人政策誘因,更能促進臺灣再生醫療產業之發展。
為確實執行再生醫療製劑之附款許可機制,未來尚有關於附款許可之申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具體審查程序、核准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將由衛福部陸續訂定相關子法確立實務操作標準,本所亦將持續追蹤相關法規動態。
[1] 有關新通過之再生醫療雙法介紹,請參本所文章《 再生醫療雙法系列文章 (一) ─ 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醫療雙法 》
[2] 依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13年度第一次產官學會議投影片,112年度生物藥品
與放射性藥品新藥查驗登記平均審查期間為265天。https://www.cde.org.tw/news/news_more?id=404(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7月8日)
[3] 參考經濟部2023年細胞及基因治療產業回顧https://www.moea.gov.tw/MNS/doit/industrytech/IndustryTech.aspx?menu_id=13545&it_id=528;食藥署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及我國核准現況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2080(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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