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7

Except a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law, the original names of foster children shall be reverted to their original registered names at the time of birth when the foster relationship is terminated(Taiwan)

2017.01.09

阙立婷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6年1月9日以法律字第1060350012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养子女于收养关系全部终止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回复为子女出生登记时原本应从之姓。
 
本号函释指出按民法第1059条规定,子女仅能从父姓或母姓,乃考量身分法因具公益性,故民法亲属编对于婚姻及家庭制度多设有强制规定,与财产法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原则上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而发生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倘任意允许依当事人个案需求而破坏「父母子女称姓不得出现父母姓氏以外第三姓氏(包括父母姓氏以外之祖父姓)」之原则,恐将造成法制上之紊乱。
 
本号函释进而指出,养子女自收养关系终止时起,回复其本姓,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1条后段及民法第1083条分别定有明文。准此,养子女于收养关系全部终止时,其应回复之本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回复为子女出生登记时原本应从之姓,换言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出生时之民法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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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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