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管会发布我国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蓝图

2023.09

陈信宏、李钰婷

近年来,随「永续发展」意识抬头,包含台湾在内等多数国家已陆续要求公开发行公司于财务报告或永续报告书中揭露「永续资讯」。为制定国际一致适用之揭露规范,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辖下之国际永续准则理事会(ISSB)于2023年6月26日,发布永续揭露准则第S1号「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揭露之一般规定」(下称S1)及第S2号「气候相关揭露」(下称S2),旨在增加永续资讯之可比较性并防止漂绿,该规范于2023年7月25日经国际证券管理机构组织(IOSCO)发布认可。

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为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经与相关部会研议,于2023年8月17日发布「我国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蓝图」,以下析述S1、S2之揭露重点及金管会研议之接轨方式:

一、揭露内容:

1. S1: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揭露之一般规定

旨在强调永续资讯与财务报表之连结,要求报导个体范围应相同(采合并报表),并应沿用财报之重大性定义,此外,永续资讯之重大假设需与财报编制一致、永续资讯揭露时点亦需与财报相同。

2. S2:气候相关揭露

旨在要求企业揭露气候相关风险及机会对其策略之影响,如:转型至低碳经济之计画、气候相关目标、订定转型计画所使用之假设及条件。此外,企业尚须揭露与气候相关目标之额外资讯,包含设定及检视目标达成情形的方法;目标达成的绩效;目标涵盖的温室气体类型、范畴、系属总量目标或扣除碳权抵换后的净额目标、仰赖碳权达成目标的程度、碳权是否经第三方认证、碳权的类型等

3. 过渡规范:

为给予企业充分弹性以准备因应,金管会将允许企业采用永续准则的豁免项目(包括首年度仅需考量气候议题、温室气体范畴3延后一年揭露、首次适用年度免揭露比较期间资讯、主管机关可另定温室气体计算标准等),并就量化难度较高的揭露事项(例如:气候相关风险的预期财务影响、气候情境分析及韧性评估),可依企业现行的技术、资源及能力揭露质性资讯,另涉及估计事项(例如:气候风险及机会对企业资产及营运活动的影响金额及比重、温室气体范畴3)亦可依现行合理可佐证的资料估算。

二、接轨方式:

考量与国际永续资讯的可比较性,将以直接采用(adoption)方式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并经金管会完成认可后适用。2026年首次适用之IFRS永续揭露准则须包含S1及S2,2027年及以后金管会将视ISSB研订永续揭露准则情形,逐号评估认可各号IFRS永续揭露准则。

三、适用对象及时程:

金管会规划自2026年会计年度起分三阶段适用IFRS永续揭露准则

1. 2026年:资本额达100亿元以上之上市柜公司适用。

2. 2027年:资本额达50亿元以上未达100亿元之上市柜公司适用。

3. 2028年:其余所有上市柜公司适用。

四、揭露位置及时点:

金管会将修正年报编制相关规定,新增永续资讯专章,规范国内上市柜公司于年报专章依IFRS永续揭露准则揭露相关资讯,并提前与财务报告同时公告。

由于S1、S2揭露范围应与财务报告范围相同,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之公司均需纳入母公司之揭露范围,对业者之法令遵循将有实质影响,故上市柜公司宜注意此项规范实施之进程,及早规划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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