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5

AI训练与著作合理使用:美国Meta案裁决的启示

2025年6月,美国联邦加州北区地方法院于就13名作家诉生成式AI 公司Meta一案 [1] ,对Meta提出的合理使用(fair use)即席判决声请做出裁决。这是该法院在Anthropic案 [2] 的裁决后,再次就「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书籍用于训练生成式AI之行为是否构成之合理使用」的争点表达立场。

虽然Meta与Anthropic都曾自网路下载受著作权保护的书籍来训练其AI模型,并因此被作者指控侵权,但两案的法官却因侧重不同的合理使用判断因素,而得出相异的结论。Anthropic案法官认为将书籍用于训练生成式AI的利用行为具有转化性(transformative),因此构成合理使用。本案法官则强调著作权法的宗旨,在于防止创作者的创作诱因受损,藉此鼓励更多创作。因此,尽管训练AI的行为具有转化性,但若此举对原著作的潜在市场造成实质损害,则不属于合理使用。

一、事实概述

Meta除经营Facebook和Instagram等社群媒体服务,也提供一系列名为「Llama」的大型语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供大众使用。据估计,Llama模型在2025年将为Meta带来20至30亿美元的巨大收益。

为了训练「Llama」模型,Meta从多个被称为「影子图书馆」(shadow library)的免费学术期刊文章与书籍网站,下载取得大量书籍,其中包括本案13位原告所撰写的书籍(下称「原告书籍」)。

这13位原告因此共同起诉Meta,指控其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书籍来训练「Llama」,已构成著作权侵害。原告主张,由于「Llama」能生成包含原告书籍内容的文字,并且Meta此举已损害他们将原告书籍授权给AI训练的市场,因此对原告书籍的潜在市场造成实质损害。

对此,被告Meta主张其行为属于著作的合理使用。对于该利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原告及被告都向法院提出声请,请求对此争议做成即席判决。

二、法院见解

(一)将原告书籍用于训练「Llama」的行为,具高度转化性
法院认为,Meta使用原告书籍来训练「Llama」的目的,是为了生成与原告书籍不同的新作品,这与原告书籍供人阅读或欣赏的目的截然不同。虽然「Llama」可能生成与原告书籍风格类似的内容,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内容本身,而非风格,因此两者目的不应被视为相同。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Meta的行为具高度转化性,此部分之判断与Anthropic案相同 [3]

(二)下载未经授权书籍的行为,应与训练行为合并评价
法院进一步指出,不应将Meta从影子图书馆下载未经授权书籍的行为,与其用这些书籍训练「Llama」的行为分别评价。由于下载仅是达成训练目的的手段,因此两者应合并评价。基于Meta的训练行为具高度转化性,其下载行为也被视为具转化性。此部分的判断与Anthropic案相反,该案法官认为一旦下载未经授权的书籍,即已构成著作权侵害 [4]

(三)转化性并非唯一考量,仍须评估潜在市场是否受损
法院强调,著作权法的宗旨是藉由保护创作者,以鼓励更多创作。因此,即便Meta的行为具转化性,若其导致原告书籍的潜在市场受到实质损害,仍不构成合理使用。此部分之讨论并未见于Anthropic案 [5]

法院点出,Meta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书籍训练「Llama」,可能造成「市场稀释」(market dilution),即「Llama」能在极短时间内、以极低成本,生成之大量题材或风格近似的内容,这将使原告书籍面临巨大竞争,可能被淹没、替代,从而严重削弱人类的创作诱因。

法院进一步分析「市场稀释」是否会发生之具体衡量因素。举例而言,「功能性著作」(例如:新闻)较「创意性著作」(例如:小说)更易遭受市场稀释,盖因读者阅读「功能性著作」之目的主要在于获取资讯,而非欣赏、享受作者所展现之创意,故通常较不在乎其作者身份;基于相同理由,「作者名气一般之书籍」较「作者名气响亮之书籍」更易遭受市场稀释。

然而,由于本案原告并未就「市场稀释」的论点深入论述与举证,因此法院在即席判决中,做出对被告Meta有利之裁决。

三、本案裁决的启示

本案与Anthropic案都是与生成式AI研发密切相关的指标性判决,但两案法官的见解有所不同。本案法官不认为单凭利用行为具转化性就构成合理使用,而是秉持着「防止人类创作诱因被减损」的原则,认为在合理使用抗辩之判断中,将利用行为是否会损害原著作潜在市场判断为首要考量。若是,则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本案原告系因举证不足而未获得有利裁决,而非法官完全肯认Meta利用行为之合法性。是以,不应将本案裁决解读为有利于生成式AI营运商。实际上,相较于Anthropic案,本案法院对于将书籍用于训练生成式AI之行为,抱持更加严格的立场,值得生成式AI营运商谨慎看待。

鉴于美国司法实务见解极可能显著影响未来我国法院见解,本所将持续关注其动态发展。
[1] Kadrey, et al.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3:23-cv-03417 (N.D. Cal.).
[2] 蔡毓贞、郭梵均(2025),〈AI训练与著作合理使用:美国Anthropic案裁决的启示〉,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
 
[3] 详参注2。
[4] 详参注2。
[5] 详参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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