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大陸)

2017.2.28
程玉祥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財產調查規定》共26個條文,主要從財產調查責任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義務,法院網路及現場調查措施以及懸賞公告的發佈等方面進行規範,下文將作簡要說明:
(一)合理劃分財產調查責任
鑒於當下申請執行人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手段有限,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財產調查規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解決對常見財產形式的調查問題;對於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尚未覆蓋的財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調查。
(二)強化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義務
《財產調查規定》具體規定了報告財產令的內容、報告財產的範圍、補充報告義務、核實程式等內容,並進一步強調被執行人在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責任並同時要求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另外,《財產調查規定》還增設了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內的財產變動情況報告制度。以上細化的報告制度、懲罰措施以及信用懲戒強化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義務。
(三)鞏固資訊化與執行聯動建設成果
關於上文提及的備受關注的網路執行查控系統,《財產調查規定》特別明確了網路查詢與現場調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網路查詢在人民法院調查措施中的關鍵地位。另外,《財產調查規定》在吸收和借鑒實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已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或者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等主體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通知有關部門予以協助查找。
(四)豐富財產調查手段,設立審計調查制度
《財產調查規定》在總結執行實踐經驗基礎上,確立了審計調查制度。同時,為解決被執行人不提供審計資料的問題,《財產調查規定》明確被執行人隱匿審計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並規定被執行人妨礙審計調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以確保審計活動順利進行。
(五)設立懸賞公告制度
此次《財產調查規定》新增設了懸賞公告制度,並對懸賞金的領取條件、支付方式、法院批准的時間等問題予以規範,該項制度的設立將增加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機會,同時也可以形成對被執行人的心理壓力,促其主動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