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大陆)

2017.2.28
程玉祥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财产调查规定》共26个条文,主要从财产调查责任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法院网络及现场调查措施以及悬赏公告的发布等方面进行规范,下文将作简要说明:
(一)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
鉴于当下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手段有限,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调查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二)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财产调查规定》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等内容,并进一步强调被执行人在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要求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财产调查规定》还增设了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报告制度。以上细化的报告制度、惩罚措施以及信用惩戒强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三)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
关于上文提及的备受关注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调查规定》特别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另外,《财产调查规定》在吸收和借鉴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已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或者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等主体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查找。
(四)丰富财产调查手段,设立审计调查制度
《财产调查规定》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审计调查制度。同时,为解决被执行人不提供审计资料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被执行人隐匿审计数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并规定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
(五)设立悬赏公告制度
此次《财产调查规定》新增设了悬赏公告制度,并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法院批准的时间等问题予以规范,该项制度的设立将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同时也可以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