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

2022.05

姜麗慧、黃郁婷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決定》嚴格對照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條文序號和條文表述進行適應性修改,共計16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修改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定。《決定》第六條將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件由原來的“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修改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同時將簡易程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四個月。

二、修改程序轉換和程序異議的相關規定。《決定》第六條還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的條件由“案情複雜”修改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同時,《決定》第八條明確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前者為下一步細化程序轉換標準預留空間,後者使得程序更嚴謹。

三、修改簡便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決定》第七條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值得注意的是,送達訴訟文書的範圍較修改前“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更寬泛。

四、修改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決定》第十條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關於具體適用和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類型的規定,並於第九條調整海事、海商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標準。此修改取消了原“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的限制,改以“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五、修改司法確認案件共同管轄的相關規定。《決定》第十四條,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的規定,對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司法確認案件管轄問題進行適應性修改。

六、調整所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序號和司法解釋自身的條文順序。此外,《決定》還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如將第九條、第二百一十八條中的“撫育費”改為“撫養費”,確保《民訴法解釋》與新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