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2022.05

溫堅堅、黃郁婷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2年2月24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仲裁保全安排》”)。《仲裁保全安排》與2007年兩地簽署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一起實現了內地與澳門在仲裁領域的相互協助。該《仲裁保全安排》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確認採取保全的類型。《仲裁保全安排》將兩地可採取保全的類型都包括在內。在內地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為確保受威脅的權利得以實現而採取的保存或者預行措施。

二、明確適用的仲裁程序。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相互協助保全的仲裁程序限定於兩地仲裁機構管理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即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法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機構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內地仲裁機構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

三、確認可申請保全的時間。依據《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條和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根據被請求地的法律規定提供相應的擔保,並交納費用,以申請保全。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請保全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程序(向內地申請保全的情況),或開展仲裁程序的必要措施(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保全的情況),否則保全會遭法院解除或直接失效。

四、明確申請保全的材料。《仲裁保全安排》第三條、第六條明確了申請保全所應提交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的檔中若沒有中文文本的,應提交中文譯本。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保全的檔若並非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種正式語文,則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中一種正式語文的譯本。

《仲裁保全安排》出臺後,可讓有需要在仲裁程序過程中申請保全的當事人有規則可以遵循,以便達到及早保障自身權利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