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22.05

温坚坚、黄郁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仲裁保全安排》与2007年两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一起实现了内地与澳门在仲裁领域的相互协助。该《仲裁保全安排》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采取保全的类型。《仲裁保全安排》将两地可采取保全的类型都包括在内。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

二、明确适用的仲裁程序。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相互协助保全的仲裁程序限定于两地仲裁机构管理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即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

三、确认可申请保全的时间。依据《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根据被请求地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交纳费用,以申请保全。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向内地申请保全的情况),或开展仲裁程序的必要措施(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保全的情况),否则保全会遭法院解除或直接失效。

四、明确申请保全的材料。《仲裁保全安排》第三条、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保全所应提交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文件中若没有中文文本的,应提交中文译本。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保全的文件若并非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中一种正式语文,则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中一种正式语文的译本。

《仲裁保全安排》出台后,可让有需要在仲裁程序过程中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有规则可以遵循,以便达到及早保障自身权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