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0

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本次典型案例發佈共有四十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環境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類四大類。

一、刑事類

刑事類共有十個典型案例,罪名涵蓋了污染環境案,走私廢物,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盜伐林木、濫伐林木,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農用地,其中涉及單位犯罪的為被告單位福州市源順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恒游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具體如下:

被告單位福州市源順石材有限公司(下稱源順公司)、被告人黃恒游違反國家林業管理法規,未經審批佔用農用地138.51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人民法院除處以被告罰金和有期徒刑外,更責令被告人黃恒游在特定生態保護司法示範點進行異地公益修復種植指定規格的特色苗木150棵。

典型意義:林地、耕地等農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資源。本案中,源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恒遊未經審批擅自佔用林地堆放礦石渣土,對農用地用途及其周邊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注重懲治犯罪和生態環境治理修復的有機結合,將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的履行納入量刑情節,有效融合了生態司法的警示教育、環境治理和法治宣傳等諸多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民事類

民事類共有十個典型案例,涉及了相鄰採光、日照糾紛,雜訊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土壤污染責任糾紛,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等。其中“上海晟敏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晟敏公司)與普羅旺斯船東2008-1有限公司(下稱普羅旺斯公司)、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下稱達飛公司)、羅克韋爾航運有限公司(下稱羅克韋爾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涉及船舶碰撞產生污染而引起的民事糾紛,具體如下:

普羅旺斯公司所有並由達飛公司光船租賃的“達飛佛羅里達”輪與羅克韋爾公司所有的“舟山”輪發生碰撞,致使“達飛佛羅里達”輪洩漏燃油共計613.28噸。上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包括晟敏公司在內的各清汙單位進行清汙作業。一審、二審認為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分別為漏油船舶的所有人和登記光船承租人,應承擔上述清汙費用。羅克韋爾公司並非漏油船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羅克韋爾公司系具有過錯的第三人,應當按照其50%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改判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支付防汙清汙費人民幣1580.46萬元(含已預付費用人民幣757.72萬元)及利息;羅克韋爾公司支付防汙清汙費人民幣790.23萬元及利息。

本案系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近年來,船舶碰撞產生的燃油洩漏事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染後果往往特別嚴重。傳統“誰漏油,誰負責”的觀點難以保障海洋生態環境的治理修復。本案判決,依法適用國際公約、國內法和司法解釋,認定碰撞船舶所有人作為有過錯的第三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全面反映了對污染者與第三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內涵,即原則上污染者負全責,另有過錯者相應負責。本案的審理厘清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中的責任主體、責任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為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等資質的協力廠商公司參與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援,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三、行政類

行政類共有十個典型案例,涉及了生態環境局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案、履行環境保護及資訊公開法定職責案、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海洋行政處罰案、草原行政登記案、行政協議案和地礦行政補償案等。其中“鹽津白水江文運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下稱文運合作社)訴雲南省鹽津縣人民政府行政協議糾紛案”涉及法律政策有重大調整時行政協議如何處理的問題,具體如下:

2014年6月,文運合作社與鹽津縣人民政府簽訂《合作協定》,約定由文運合作社在白水江三級電站庫區投資建設水產養殖項目。協議簽訂後,文運合作社完成環評備案。2018年8月,鹽津縣人民政府函告文運合作社,以案涉養殖行為不符合鹽津“生態功能縣”建設及相關環境保護政策等為由,解除《合作協定》。文運合作社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鹽津縣人民政府賠償因履行協議造成的經濟損失。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合作協定》,鹽津縣人民政府補償文運合作社因履行《合作協定》而投入的硬體設施設備損失65.72萬元,鑒定費5萬元,合計70.72萬元。

本案系行政協議案件。行政協議履行過程中,如因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需要,或遇法律政策有重大調整時,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權利,但因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本案中,鹽津縣人民政府單方行使解除權,文運合作社後亦同意解除《合作協定》,具有法律依據,亦符合當地推行河長制、施行退漁還湖環境保護政策調整需要,有利於促進養殖地生態環境的系統保護。本案發生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之前,但對協議性質的認定和判決結果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精神。本案的判決,對正確認定行政協議性質,以及行政機關解除協議時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四、環境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類

環境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類共有十個典型案例,涉及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等作為原告向引起生態、環境等損害的主體起訴的案件,其中“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現代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現代汽車)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為全國首例將慈善信託機制引入公益訴訟專項資金制度的案件,具體如下:

現代汽車進口中國並在北京地區銷售的車輛的排氣污染數值排放超過京V標準的限值,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下稱自然之友)提起本案訴訟。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定:現代汽車已經停止在北京地區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已經通過技術改進等方式對所有在北京地區銷售的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全新勝達3.0車輛進行維修並達排放標準。現代汽車向信託受託人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託資金120萬元,用於保護、修復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支援環境公益事業;現代汽車就本案所涉及銷售車輛不符合排放標準一事向社會公眾致歉,並承諾支持環境公益事業等。上述調解協議已經依法公示、確認。

本案系全國首例將慈善信託機制引入公益訴訟專項資金制度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益訴訟賠償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關係到公益訴訟目的的實現。本案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以公益訴訟賠償金為信託財產,設立專項慈善信託,借助信託機構的資金管理經驗,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賠償金的資金效用。由現代汽車出資修建充電樁從而間接實現保護大氣環境的目的,亦進一步拓展了替代性修復的方式。同時,人民法院對該項信託設立由公益組織代表、環境專家、法學專家組成的信託決策委員會,作為信託監察人,切實保障信託資金真正用於“保護、修復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支援環境公益事業”的目的,是對公益訴訟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制度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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