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6

近期光電三法修正簡介(臺灣)

為因應全球能源情勢日益嚴峻之挑戰,政府積極推動再生能源作為能源轉型的主軸,太陽光電為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項目。首先,經濟部能源局(現為能源署)於2016年發布「2016年能源產業技術白皮書」揭示我國中長期能源政策方向,規劃於2025年達成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其中太陽光電之推廣目標裝置容量為20GW [1] 。配合前揭能源政策方向,行政院於2016年啟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規劃於2018年達成太陽光電累積設置容量1.52GW之推動目標。於完成前揭短期目標後,行政院復於2019年提出「109 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加速推動太陽光電之設置 [2] 。然而,由於地面型光電於開發時涉及環境生態、社會溝通、土地使用等諸多爭議致申設有所延宕,經濟部因而於2024年10月將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之目標延後至2026年 [3] [4]
 
在2025年7月丹尼絲颱風(Typhoon Danas)侵襲臺灣期間,強風豪雨造成部分地面型及水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受損,尤以嘉義地區滯洪池水面光電案場受創情形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5] ,進而加深各界對光電案場選址合理性及其潛在環境風險之疑慮,並成為後續檢討與推動光電相關法制修正的重要背景因素 [6]
 
於2025年以前,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尚無明確規範要求於設置前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直至2025年1月16日環境部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環評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始增訂於特定地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應實施環評之規定 [7]
 
惟有鑑於前述環評認定標準尚不足以回應光電開發於環境敏感區域可能衍生之風險疑慮,立法院遂於2025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下合稱「光電三法」)修正案,並經總統於2025年11月28日公告,於12月1日生效。本次光電三法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一、禁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區域
除屋頂型或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外,不得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超過一公頃之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發展觀光條例第11條第4項及第5項、地質法第5條第5項及第6項)。
 
二、於特定區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評
1. 國家風景區或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1款)
2. 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2款)
3. 重要濕地(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3款)
4.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4款)
5. 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5款)
6. 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6款)
7. 山坡地(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7款)
  • 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
  • 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
8. 水面型(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8款)
  • 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
  • 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
9. 超過特定設置容量或面積(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9款)
  • 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四萬瓩以上
  • 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四十公頃以上
 
三、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面積應合併計算
前述二、第7點至第9點之山坡地、水面型及超過特定設置容量或面積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於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面積應合併計算(環評法第5條第3項第10款):
1. 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
2. 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或
3. 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
 
四、前述二、於特定區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評者,不包含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亦不包含屬於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或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環評法第5條第4項)。
 
經比較環境部修正之環評認定標準與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環評法修正內容,兩者主要差異在於:光電案場之環評門檻已由原先規範於子法層級提升至母法層級,並同步就設置規模之面積與裝置容量予以加嚴;其中,設置於山坡地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須實施環評之門檻由原本「設置面積達十五公頃或裝置容量達二萬瓩」大幅下修為「設置面積達五公頃或裝置容量達一萬瓩」,並新增規定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於「設置面積達五公頃或裝置容量達一萬瓩」即應實施環評,另不分設置區位之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於「設置面積達四十公頃或裝置容量達四萬瓩」時,亦須實施環評,顯著提高光電案場之設置門檻,並進一步限縮可開發範圍。
 
整體而言,本次光電三法修正,除對我國既有之能源政策產生影響外,對於主管機關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審查之光電案場申請案,亦將在法規適用及審查時程上帶來不確定性。此外,鑒於我國諸多大型企業積極推動淨零轉型,並加入RE100倡議,承諾於2040年前達成全球營運100%使用再生能源之目標 [8] ,而本次修法所提高之光電案場之設置門檻,預期將對國內綠電開發進度以及企業取得綠電的可行性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本所將持續關注相關法令之後續發展,並適時提供最新資訊與專業建議,以協助客戶因應法制變動所帶來之挑戰與機會。

[1] 經濟部能源局,《2016年能源產業技術白皮書》,頁4,2016年9月。
[2] 行政院(2019/10/29),《重要政策:全力衝刺太陽光電》,網址: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4413b416-5f1e-419b-9a39-5a02c8a3ba8c (最後瀏覽日期:2026/1/14)
[3] 中央社(2024/10/16),《地面光電不順拖累20GW目標 經部:延至2026年達標》,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410160179.aspx(最後瀏覽日期:2026/1/14)
[4] 經濟部,《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 經濟委員會「我國電力能源配比執行現況與未來規劃」專案報告》,頁1-2,2024年10月16日。
[5] 孫文臨(2025/12/3),報導者,《丹娜絲吹翻的10萬片太陽能板流向何處?直擊廢棄光電板的善後與清理難題》,網址:https://www.twreporter.org/a/after-typhoon-danas-the-recycling-of-solar-photovoltaic-panels (最後瀏覽日期:2026/1/14)
[6] 環境部,《災後光電板清運處理》,網址: https://www.moenv.gov.tw/affairs/issues/solar-panel-cleanup/3681.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26/1/14)
[7]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設置於屋頂上,或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重要濕地。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六)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但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十五公頃以上。
(八)位於山坡地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達前目規定規模:
1.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
2.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
3.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
[8] RE100 Members. (n.d.). Climate Group RE100. https://www.there100.org/re100-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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