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6
近期光电三法修正简介(台湾)
为因应全球能源情势日益严峻之挑战,政府积极推动再生能源作为能源转型的主轴,太阳光电为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项目。首先,经济部能源局(现为能源署)于2016年发布「2016年能源产业技术白皮书」揭示我国中长期能源政策方向,规划于2025年达成再生能源发电占比20%,其中太阳光电之推广目标装置容量为20GW
[1]
。配合前揭能源政策方向,行政院于2016年启动「太阳光电2年推动计划」,规划于2018年达成太阳光电累积设置容量1.52GW之推动目标。于完成前揭短期目标后,行政院复于2019年提出「109 年太阳光电6.5 GW达标计划」加速推动太阳光电之设置
[2]
。然而,由于地面型光电于开发时涉及环境生态、社会沟通、土地使用等诸多争议致申设有所延宕,经济部因而于2024年10月将太阳光电装置容量达20GW之目标延后至2026年
[3]
[4]
。
在2025年7月丹尼丝台风(Typhoon Danas)侵袭台湾期间,强风豪雨造成部分地面型及水面型太阳光电设施受损,尤以嘉义地区滞洪池水面光电案场受创情形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5] ,进而加深各界对光电案场选址合理性及其潜在环境风险之疑虑,并成为后续检讨与推动光电相关法制修正的重要背景因素 [6] 。
于2025年以前,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之设置尚无明确规范要求于设置前必须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下称「环评」)。直至2025年1月16日环境部修正发布《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下称「环评认定标准」)第29条第1项第7款,始增订于特定地区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者,应实施环评之规定 [7] 。
惟有鉴于前述环评认定标准尚不足以响应光电开发于环境敏感区域可能衍生之风险疑虑,立法院遂于2025年11月14日三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法》(下称「环评法」)、《发展观光条例》及《地质法》(下合称「光电三法」)修正案,并经总统于2025年11月28日公告,于12月1日生效。本次光电三法修正重点整理如下:
一、禁止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之区域
除屋顶型或设置面积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外,不得于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经划定之地质遗迹地质敏感区、山崩与地滑地质敏感区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超过一公顷之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发展观光条例第11条第4项及第5项、地质法第5条第5项及第6项)。
二、 于特定区域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应实施环评
1. 国家风景区或经划定之地质遗迹地质敏感区、山崩与地滑地质敏感区(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1款)
2. 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2款)
3. 重要湿地(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3款)
4. 台湾沿海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计划核定公告之自然保护区(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4款)
5. 特定农业区之农业用地(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5款)
6. 政府核定补助或奖励实施造林之土地,属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国营事业土地或公营事业土地者(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6款)
7. 山坡地(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7款)
三、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之面积应合并计算
前述二、第7点至第9点之山坡地、水面型及超过特定设置容量或面积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面积应合并计算(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10款):
1. 用地位于同一笔地号;
2. 用地之地号互相连接或仅间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设施;或
3. 用地边界相隔水平距离在二十公尺范围内。
四、前述二、于特定区域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应实施环评者,不包含设置屋顶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亦不包含属于其他开发行为之附属设施且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确认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或设置面积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环评法第5条第4项)。
经比较环境部修正之环评认定标准与立法院三读通过之环评法修正内容,两者主要差异在于:光电案场之环评门坎已由原先规范于子法层级提升至母法层级,并同步就设置规模之面积与装置容量予以加严;其中,设置于山坡地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须实施环评之门坎由原本「设置面积达十五公顷或装置容量达二万瓩」大幅下修为「设置面积达五公顷或装置容量达一万瓩」,并新增规定水面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设置面积达五公顷或装置容量达一万瓩」即应实施环评,另不分设置区位之地面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设置面积达四十公顷或装置容量达四万瓩」时,亦须实施环评,显著提高光电案场之设置门坎,并进一步限缩可开发范围。
整体而言,本次光电三法修正,除对我国既有之能源政策产生影响外,对于主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之光电案场申请案,亦将在法规适用及审查时程上带来不确定性。此外,鉴于我国诸多大型企业积极推动净零转型,并加入RE100倡议,承诺于2040年前达成全球营运100%使用再生能源之目标 [8] ,而本次修法所提高之光电案场之设置门坎,预期将对国内绿电开发进度以及企业取得绿电的可行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所将持续关注相关法令之后续发展,并适时提供最新信息与专业建议,以协助客户因应法制变动所带来之挑战与机会。
[1] 经济部能源局,《2016年能源产业技术白皮书》,页4,2016年9月。
[2] 行政院(2019/10/29),《重要政策:全力冲刺太阳光电》,网址: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4413b416-5f1e-419b-9a39-5a02c8a3ba8c (最后浏览日期:2026/1/14)
[3] 中央社(2024/10/16),《地面光电不顺拖累20GW目标 经部:延至2026年达标》,网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410160179.aspx(最后浏览日期:2026/1/14)
[4] 经济部,《立法院第11届第2会期 经济委员会「我国电力能源配比执行现况与未来规划」项目报告》,页1-2,2024年10月16日。
[5] 孙文临(2025/12/3),报导者,《丹娜丝吹翻的10万片太阳能板流向何处?直击废弃光电板的善后与清理难题》,网址:https://www.twreporter.org/a/after-typhoon-danas-the-recycling-of-solar-photovoltaic-panels (最后浏览日期:2026/1/14)
[6] 环境部,《灾后光电板清运处理》,网址: https://www.moenv.gov.tw/affairs/issues/solar-panel-cleanup/3681.html (最后浏览日期:2026/1/14)
[7] 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第29条第1项第7款:「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不含设置于屋顶上,或属其他开发行为之附属设施且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确认者),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位于国家公园。
(二)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位于重要湿地。
(四)位于台湾沿海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计划核定公告之自然保护区。
(五)位于特定农业区之农业用地。
(六)位于政府核定补助或奖励实施造林之土地,属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国营事业土地或公营事业土地者。但经能源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位于山坡地,设置或累积设置装置容量二万瓩以上,或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十五公顷以上。
(八)位于山坡地之申请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其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之面积应合并计算,且达前目规定规模:
1.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位于同一笔地号。
2.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之地号互相连接或仅间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设施。
3.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边界相隔水平距离在二十公尺范围内。」
[8] RE100 Members. (n.d.). Climate Group RE100. https://www.there100.org/re100-members
在2025年7月丹尼丝台风(Typhoon Danas)侵袭台湾期间,强风豪雨造成部分地面型及水面型太阳光电设施受损,尤以嘉义地区滞洪池水面光电案场受创情形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5] ,进而加深各界对光电案场选址合理性及其潜在环境风险之疑虑,并成为后续检讨与推动光电相关法制修正的重要背景因素 [6] 。
于2025年以前,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之设置尚无明确规范要求于设置前必须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下称「环评」)。直至2025年1月16日环境部修正发布《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下称「环评认定标准」)第29条第1项第7款,始增订于特定地区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者,应实施环评之规定 [7] 。
惟有鉴于前述环评认定标准尚不足以响应光电开发于环境敏感区域可能衍生之风险疑虑,立法院遂于2025年11月14日三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法》(下称「环评法」)、《发展观光条例》及《地质法》(下合称「光电三法」)修正案,并经总统于2025年11月28日公告,于12月1日生效。本次光电三法修正重点整理如下:
一、禁止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之区域
除屋顶型或设置面积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外,不得于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经划定之地质遗迹地质敏感区、山崩与地滑地质敏感区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超过一公顷之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发展观光条例第11条第4项及第5项、地质法第5条第5项及第6项)。
二、 于特定区域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应实施环评
1. 国家风景区或经划定之地质遗迹地质敏感区、山崩与地滑地质敏感区(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1款)
2. 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2款)
3. 重要湿地(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3款)
4. 台湾沿海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计划核定公告之自然保护区(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4款)
5. 特定农业区之农业用地(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5款)
6. 政府核定补助或奖励实施造林之土地,属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国营事业土地或公营事业土地者(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6款)
7. 山坡地(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7款)
- 设置或累积设置装置容量一万瓩以上
- 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五公顷以上
- 设置或累积设置装置容量一万瓩以上
- 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五公顷以上
- 设置或累积设置装置容量四万瓩以上
- 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四十公顷以上
三、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之面积应合并计算
前述二、第7点至第9点之山坡地、水面型及超过特定设置容量或面积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面积应合并计算(环评法第5条第3项第10款):
1. 用地位于同一笔地号;
2. 用地之地号互相连接或仅间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设施;或
3. 用地边界相隔水平距离在二十公尺范围内。
四、前述二、于特定区域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应实施环评者,不包含设置屋顶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亦不包含属于其他开发行为之附属设施且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确认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或设置面积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环评法第5条第4项)。
经比较环境部修正之环评认定标准与立法院三读通过之环评法修正内容,两者主要差异在于:光电案场之环评门坎已由原先规范于子法层级提升至母法层级,并同步就设置规模之面积与装置容量予以加严;其中,设置于山坡地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须实施环评之门坎由原本「设置面积达十五公顷或装置容量达二万瓩」大幅下修为「设置面积达五公顷或装置容量达一万瓩」,并新增规定水面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设置面积达五公顷或装置容量达一万瓩」即应实施环评,另不分设置区位之地面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设置面积达四十公顷或装置容量达四万瓩」时,亦须实施环评,显著提高光电案场之设置门坎,并进一步限缩可开发范围。
整体而言,本次光电三法修正,除对我国既有之能源政策产生影响外,对于主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之光电案场申请案,亦将在法规适用及审查时程上带来不确定性。此外,鉴于我国诸多大型企业积极推动净零转型,并加入RE100倡议,承诺于2040年前达成全球营运100%使用再生能源之目标 [8] ,而本次修法所提高之光电案场之设置门坎,预期将对国内绿电开发进度以及企业取得绿电的可行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所将持续关注相关法令之后续发展,并适时提供最新信息与专业建议,以协助客户因应法制变动所带来之挑战与机会。
[1] 经济部能源局,《2016年能源产业技术白皮书》,页4,2016年9月。
[2] 行政院(2019/10/29),《重要政策:全力冲刺太阳光电》,网址: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4413b416-5f1e-419b-9a39-5a02c8a3ba8c (最后浏览日期:2026/1/14)
[3] 中央社(2024/10/16),《地面光电不顺拖累20GW目标 经部:延至2026年达标》,网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410160179.aspx(最后浏览日期:2026/1/14)
[4] 经济部,《立法院第11届第2会期 经济委员会「我国电力能源配比执行现况与未来规划」项目报告》,页1-2,2024年10月16日。
[5] 孙文临(2025/12/3),报导者,《丹娜丝吹翻的10万片太阳能板流向何处?直击废弃光电板的善后与清理难题》,网址:https://www.twreporter.org/a/after-typhoon-danas-the-recycling-of-solar-photovoltaic-panels (最后浏览日期:2026/1/14)
[6] 环境部,《灾后光电板清运处理》,网址: https://www.moenv.gov.tw/affairs/issues/solar-panel-cleanup/3681.html (最后浏览日期:2026/1/14)
[7] 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第29条第1项第7款:「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不含设置于屋顶上,或属其他开发行为之附属设施且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确认者),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位于国家公园。
(二)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位于重要湿地。
(四)位于台湾沿海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计划核定公告之自然保护区。
(五)位于特定农业区之农业用地。
(六)位于政府核定补助或奖励实施造林之土地,属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国营事业土地或公营事业土地者。但经能源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位于山坡地,设置或累积设置装置容量二万瓩以上,或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十五公顷以上。
(八)位于山坡地之申请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其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之面积应合并计算,且达前目规定规模:
1.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位于同一笔地号。
2.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之地号互相连接或仅间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设施。
3.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边界相隔水平距离在二十公尺范围内。」
[8] RE100 Members. (n.d.). Climate Group RE100. https://www.there100.org/re100-memb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