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及新增部分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规定(台湾)

2018.1.31
翁乃方律师

总统于民国107年1月31日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12041号令修正公布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下称证券投顾法)第11、17、30、62、105、108、111条条文;并增订第6-1、16-1、105-1条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放宽私募基金应募人人数

修正后证券投顾法第11条将受益凭证私募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五人之规定,放宽为不得超过九十九人。

第二要求投信投顾事业为投资人取得资产应与该事业自有财产各自独立

修正后证券投顾法第16条之1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依法规以自己名义为投资人取得之资产,应与该事业之自有财产各自独立;债权人不得对前揭资产主张清偿其自有财产所负债务或行使其他权利,以保障投资人资产之安全。

第三放宽境外基金全权委托管制

考虑境外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有自己之保管机构,且具充分金融商品专业知识或交易经验,具有洽订全权委托投资相关事宜之能力,修正后证券投顾法第62条第7项明定符合主管机关所定条件之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客户,放宽得不适用应将资产委托保管、签订委任或信托契约、应每月定期编制客户资产交易纪录及现况报告书并为送达等有关规范。

第四明定投顾事业从业人违背职务行之犯罪与刑罚

新增证券投顾法第105条之1规定,明定投信投顾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为违背职务行为时,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下同)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又因犯罪所得之财物或利益金额达一亿元以上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千五百万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