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费收费办法》草案条文架构公告!了解台湾碳费收费对象及碳费计算

2024.02

庄薇馨、李钰婷

台湾碳费将于2025年起开征,环境部于2023年12月29日公告「碳费收费办法」(草案)条文架构。本次公告之条文架构虽未公布草案具体内容,惟已针对「碳费收费对象」、「碳费申报缴纳时程及流程」、「碳费计算」及「碳费减量额度扣减」初步拟定规范方向。

一、碳费收费对象

碳费征收对象为事业具有符合「事业应盘查登录及查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附表[1]规定应盘查登录及查验之排放源(如:电力业、钢铁业、炼油业、水泥业、半导体业、薄膜电晶体液晶显示器业等),且其全厂(场)之直接排放及使用电力之间接排放产生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合计值达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之电力业及制造业。

二、碳费申报缴纳时程及流程

碳费收费对象自2025年起,于每年5月底前,应依「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管理办法」规定,将全厂(场)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温室气体排放量依公告收费费率自行计算应缴纳之费额,并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格式,填具碳费申报书及缴款单,将前一年度之碳费,自行缴纳至中央主管机关指定金融机构代收专户后,以网路传输方式,向中央主管机关(即环境部)申报。但报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以书面方式申报。

三、碳费计算

碳费之计算系将碳费收费对象前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收费费率,即可得出应缴纳的碳费金额。

四、碳费减量额度扣减

依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7条、第30条规定分别订有使用国内、国外减量额度可以有一定比例扣抵碳费的规定。「国内减量额度」包含自愿减量专案及抵换专案取得之减量额度与先期专案减量额度,目前规划先期专案减量额度仅可使用于2024年及2025年之排放量扣减。「国外减量额度」则需经中央主管机关(即环境部)认可后方可使用于抵扣碳费排放量的国外减量额度。


[1]《事业应盘查登录及查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及其附表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011#lawmenu(最后浏览日: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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