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8.4.2
陳姣姣 律師

為規範監督管理部門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擔保市場秩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七部委於2018年4月2日聯合發佈《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一、《辦法》首先明確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定義,明確了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融資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二、《辦法》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換發、吊銷、註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流程。頒發、換發或吊銷、註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都應當在其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三、《辦法》規定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頒發、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名稱、營業地址、業務範圍或者增加註冊資本,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四、《辦法》規定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在融資擔保公司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五、《辦法》規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資訊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