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編(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繼承編擴大了繼承人和遺產範圍,增加了遺囑的形式等等,做了詳細的修改。

1. 擴大了遺產範圍。

原有《繼承法》第三條規定了遺產的形式,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民法典》刪除了列舉財產的範圍,最大限度保障了繼承人的權益,使得網路財產,虛擬貨幣等均可以列入遺產的範圍。

2. 擴大繼承人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這樣,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侄子、外甥等血親就可以代位繼承遺產。

3. 公證遺囑不在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而是以最後一份合法訂立的遺囑為准,更好的保護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

4. 增加了新的遺囑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增加了列印、錄影等遺囑的新形式。

5. 新增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相比於《繼承法》原有的規定,《民法典》新增了隱匿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妨礙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回遺囑喪失繼承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