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超過3人之委任不生委任效果 如就此代為訴訟行為而行政法院仍逕為實體裁判 即屬判決有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台灣)

2017.10.30
陳曉蓁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作成106年度判字第594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行政訴訟超過3人之委任不生委任效果,如就此代為訴訟行為而行政法院仍逕為實體裁判,即屬判決有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

本號判決事實為被告認為原告推銷販售食品,宣傳內容均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或涉及醫療效能,故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對原告處以罰鍰處分,經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原審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每一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人數,應受不得逾3人之限制,超過3人之委任,不生委任效果,如就此代為訴訟行為,而行政法院仍逕為實體裁判,即屬判決有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為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4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本件被告原委任訴訟代理已達3人,後再委任第4位代理人自不生委任效果,該第4位代理人雖於言詞辯論時,言詞表示解除另一位律師之委任,惟其並不是委任人或受任人,因此無從為終止委任之意思表示,而言詞辯論後始提出解除委任狀亦僅能發生終止委任效果,無從溯及生效。因此,仍不影響原審105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當時,代被告為訴訟行為為被告第4位訴訟代理人的事實。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第4位律師的代理權既有欠缺,核屬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原審於此情形下所為之原判決,自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4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並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