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6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第273号指导性案例---技术秘密保护的司法革新(中国大陆)

浙江吉某控股、吉某汽车研究院诉威某汽车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为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的知识产权重点第273号指导性案例。该案标的额超6亿元,聚焦新能源车企批量挖取同业核心技术人员、窃取底盘核心技术秘密的典型侵权场景。该案精准直击了科创企业技术秘密维权的三大核心痛点,即权利人举证难度大、停止侵害判决内容笼统难以落地执行、侵权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缺乏有效惩戒手段,其裁判思路对于科创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行业人才流动合规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原告吉某控股长期深耕整车底盘技术自研领域,经过数年持续研发投入,形成了独有的底盘调校参数、整车底盘结构图纸等核心技术秘密,同时搭建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密体系,通过分级权限管控、全员保密协议签署、离职竞业限制约束等制度,全方位筑牢技术保密壁垒。而被告威某汽车通过批量招揽吉某集团40余名底盘核心技术人员集体跳槽,直接获取了原告涉密核心技术。从行业研发规律来看,整车底盘正向独立研发的合理周期为3至5年,但威某汽车仅用时28个月,便推出了与吉某底盘技术高度匹配的整车产品,二者技术图纸、核心调校参数形成实质性相似,足以佐证侵权事实。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审理,一审作出侵权赔偿判决后,最高法在二审中大幅调高赔偿金额,同时创新确立了可落地、强威慑的停止侵害执行细则与迟延履行金裁判标准,彻底补齐了技术秘密维权的司法短板。通过本案裁判,最高法提炼出可参照适用的裁判规则,重塑了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

一、举证责任倒置

本次裁判严格落地2025年修法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举证规则(修法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权利人只需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即可实现举证责任转移。根据规定,权利人举证证明自身享有合法有效的技术秘密且已采取完备保密措施、被告具备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双方涉案技术构成实质性相似三项基础事实后,举证责任直接转移至被告,由被告举证证明自身技术具备合法来源,无法举证则推定侵权成立。法院明确,企业大规模招揽同业核心技术人员,客观上会形成稳定获取竞品技术秘密的渠道,可直接推定被告具备技术接触可能性;同时若被告同类产品投产周期远短于行业独立研发的合理周期,能够直接排除自主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技术获取路径,据此可推定被告非法使用他人技术秘密。两项事实相互叠加,权利人即可完整完成初步举证,无需掌握对方窃取、传输、存储涉密文件的直接证据。

该规则彻底打破了过往技术秘密维权的举证困境。以往维权过程中,电子侵权证据隐蔽性强,权利人很难直接举证证明对方的侵权操作,维权成功率极低。而本案确立的间接事实推定规则,仅需权利人提交员工流失记录、行业研发周期权威数据、双方技术比对报告等常规证据,即可完成初步举证闭环。与此同时,被告的举证抗辩义务被大幅加重,若想要推翻侵权推定,必须提交完整的自有研发时间线、原始实验数据、研发人员从业履历、研发投入凭证等全套证据,仅以行业通用技术、自主技术优化等口头理由抗辩,无法得到司法支持。这一规则也为企业经营划定了明确合规红线,批量挖取竞品核心技术团队存在极高法律风险,一旦产品技术高度重合,企业极易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及赔偿责任。

二、细化停止侵害判决执行条款

在以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法院停止侵害的判决内容普遍较为笼统,仅简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缺乏具体执行标准和处置细则,导致大量侵权企业通过藏匿涉密载体、换壳经营、转让专利等方式规避裁判义务,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本案明确了停止侵害裁判标准,细化六大强制处置要求。具体执行规范覆盖生产经营、专利处置、载体清理、内部管控、人员约束、舆情整改全维度。侵权企业需立即停止依托涉密技术开展的自主生产、委托加工及相关产品销售工作,全面终止侵权经营行为;严禁利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申请、转让、许可专利,同时禁止以恶意放弃专利权的方式规避侵权责任;所有涉案技术图纸、涉密硬盘、服务器、存储设备等涉密载体,均需在法院与权利人共同见证下统一销毁,或移交权利人保管处置;企业需正式书面告知全体股东、高管、涉案跳槽技术人员及上下游合作厂商,明确侵权禁令约束,杜绝二次侵权;所有接触过涉案涉密技术的员工及关联市场主体,均需签署永久保密承诺书,长期承担保密义务;同时侵权企业需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刊登停止侵权公告,彻底消除本次侵权行为带来的行业不良影响。该裁判规则从根源上解决了停止侵害判决难以执行、极易被规避的司法难题。

三、增设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

本案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专属的惩罚性迟延履行金计算规则。为彻底解决侵权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问题,法院可结合侵权主观恶意、侵权规模、拒不履行义务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情节,单独确定停止侵害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形成强有力的司法惩戒威慑。

从实务适用层面来看,本案确立的迟延履行金规则,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迟延履行利息,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适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维权特性,大幅抬高了侵权企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成本。

四、惩罚性赔偿

本案二审中,最高法以被告实际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依法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最终总赔偿金额超6.3亿元,同时清晰界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与获利计算方式,为同类案件高额索赔提供了明确司法依据。在侵权获利认定方面,司法举证难度被大幅简化,法院明确可直接采信侵权企业招股说明书、年度财报、产品销售台账等公开及内部营收数据作为获利计算依据,无需权利人单独拆分单一涉密零部件的具体利润,极大降低了权利人的损失举证成本。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方面,法院明确企业通过批量挖取同业技术人员、恶意窃取核心技术、长期大规模量产侵权产品获利的行为,主观恶意极其明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司法机关可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情节在1至5倍区间内酌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最终法院针对2019年修法后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侵权行为部分,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标准。

综上,本案从举证规则、执行细则、惩戒力度三重维度,完善了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体系。其作为我国技术秘密司法保护里程碑式的裁判,统一了全国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尺度,亦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广大科创企业而言,完善内部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研发流程、留存完整研发与人员管理证据,是防范技术泄露、成功维权的核心基础;对于通过挖取同业技术团队实现技术迭代的企业,本案亦划定了清晰明确的法律红线。特提请相关企业注意在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的经营过程中,必须严守知识产权合规底线,杜绝恶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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