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機上盒夠「純淨」嗎?銷售純淨版機上盒的灰色地帶個案分享(臺灣)

2023.10

蔡毓貞、許家綺

非法機上盒等裝置助長影視著作盜版猖獗的問題蔓延全球。美國貿易代表署2023年4月公布「特別301報告」,指出部分地區盜版影音透過非法串流裝置及非法網路協定電視(IPTV)散布的情況嚴重,台灣亦在其中[1]。對此,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表示,會由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邀集各部會,了解狀況並提出改善[2]

為處理機上盒問題,台灣已經於2019年新增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明定,將製造、輸入或販售不具科技中立的機上盒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3]。該條立法理由明確揭示「機上盒未內建、未預設程式連結或未指導使用者安裝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電腦程式,基於科技中立,非屬本款適用之範圍」。為因應前開新法,部分機上盒業者轉而僅提供「純淨版」機上盒,不幫消費者把「非法APP」(指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應用程式)安裝在機上盒。

然而,這些做法是否足以使機上盒之銷售者免於受著作權法規範,仍有疑義。具體而言,目前有些機上盒僅內建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圖示按鈕,但在新機狀態下該按鈕不具備非法APP實質功能,須待消費者下載安裝特定APP後才可以透過點擊該圖示按鈕使用APP之功能觀看節目。另外,有些機上盒之銷售者僅提供境外客服之聯繫方式,但未親自指導消費者安裝前開APP。這些情形是否屬於機上盒有內建程式、預設程式連結,或指導消費者安裝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電腦程式?目前法院對此爭議尚無明確見解。

有判決認為業者所銷售之機上盒,倘須由機上盒使用者自行下載安裝非法APP後方能觀看未經授權節目,銷售者本身又未提供客服指導協助使用者安裝非法APP,則該銷售者行為不該當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亦有判決認為儘管是銷售純淨版機上盒,倘業者明知有他人提供客服協助使用者安裝非法APP,卻仍銷售該機上盒,則其行為屬於銷售載有非法APP之設備或器材,已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3目(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要言之,雖然著作權法並未將銷售具科技中立性的機上盒之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但「科技中立性」概念上具有模糊性,如何判斷機上盒是否有「內建」非法APP或業者是否有「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使用者使用非法APP?法院在灰色地帶個案中尚未形成明確穩定的見解。因此,基於對他人著作權之尊重並衡量相關法律風險,業者經營機上盒相關業務仍宜取得著作權人之必要授權。


[1] 美國貿易代表署,2023年特別301報告,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23-04/2023%20Special%20301%20Report.pdf (最後瀏覽日:2023年10月4日)。
[2] 黃子杰、陳信隆、謝政霖,美國點名台灣非法IPTV猖獗 王美花:跨部會釐清,2023年4月27日,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34270(最後瀏覽日:2023年10月4日)。
[3] 理慈新知,市售「安博盒子純淨版」並未內建侵權的APP程式,生產端、銷售端也會犯法嗎?(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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