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安博盒子純淨版」並未內建侵權的APP程式,生產端、銷售端也會犯法嗎?(台灣)

蔡毓貞 律師、陳威克 律師

今年8月奧運熱潮席捲全臺,多位知名人物於社群平台PO出加油照片而被眼尖網友發現疑似使用安博盒子,機上盒收看非法網路影音的議題又再次浮上檯面。對此,我國著作權法108年修法已將製造、輸入或販售不具科技中立的機上盒定性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一、著作權法108年修法前

安博盒子「純淨版」是指該機上盒的作業系統並未針對安全性做限制,因此消費者可在「純淨版」上安裝特定APP,並透過該APP連結到機房伺服器,收看遭破解國內外頻道訊號源之盜版影音內容。該APP是侵害著作權的軟體故無疑問,但是製造或販賣該機上盒的業者既然沒有為消費者將此類APP安裝於機上盒,該業者是否侵害著作權就產生疑義。

二、著作權法108年修法後

此疑義在著作權法108年5月1日修法後已獲解決,該次修法增訂第87條第1項第8款,明定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態樣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立法理由中表示,製造或銷售之機上盒雖未內建匯集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之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但有指導或協助公眾安裝上述的電腦程式;或製造或銷售之機上盒預設路徑供公眾自行使用該電腦程式,皆為著作權之侵害。除非機上盒未內建、未預設程式連結或未指導使用者安裝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電腦程式,方因科技中立而未有違法之虞。

是以,儘管製造、輸入或銷售之「純淨版」機上盒為未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如APP),但若有指導或協助公眾安裝上述的電腦程式、預設路徑供公眾自行使用該電腦程式,業者仍構成侵害著作權而應負著作權法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