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1

著作權法(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在《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後的十年,終於通過第三次修正,此次修正作了較大的修改,本文將作簡要介紹:

一、此次修正重新定義了作品的定義,修正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條件,表述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刪除了作品認定過程中需要固定才能獲得保護的要求;

二、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擴大了作品的保護範圍,由此,短視頻、直播、網路遊戲、電腦製作的動漫、視頻等等都將正式以視聽作品的形式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此次修正並未定義視聽作品,其如何與錄影製品進行區分,還有待實踐進一步檢驗;

三、此次《著作權法》重新定義了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即廣播權可以包括以任何手段向公眾進行非互動式傳播的權利,彌補了先前《著作權法》無法規範通過有線電纜、互聯網等方式向公眾進行非互動式傳播的缺陷;

四、此次《著作權法》還就合作作品的作者無法協商一致時限制的範圍擴大,將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也納入合作作者在協商不一致情形下,不得實施的行為。

五、此次《著作權法》與近兩年修訂《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樣,增加了實際損失或者侵權獲得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並同時針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情況,將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增加至500萬元,可以有效維護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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