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机上盒够「纯净」吗?销售纯净版机上盒的灰色地带个案分享(台湾)

2023.10

蔡毓贞、许家绮

非法机上盒等装置助长影视著作盗版猖獗的问题蔓延全球。美国贸易代表署2023年4月公布「特别301报告」,指出部分地区盗版影音透过非法串流装置及非法网路协定电视(IPTV)散布的情况严重,台湾亦在其中[1]。对此,经济部部长王美花表示,会由行政院经贸谈判办公室邀集各部会,了解状况并提出改善[2]

为处理机上盒问题,台湾已经于2019年新增著作权法第87条第1项第8款明定,将制造、输入或贩售不具科技中立的机上盒视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3]。该条立法理由明确揭示「机上盒未内建、未预设程式连结或未指导使用者安装可连结非法影音内容的电脑程式,基于科技中立,非属本款适用之范围」。为因应前开新法,部分机上盒业者转而仅提供「纯净版」机上盒,不帮消费者把「非法APP」(指可连结非法影音内容的应用程式)安装在机上盒。

然而,这些做法是否足以使机上盒之销售者免于受著作权法规范,仍有疑义。具体而言,目前有些机上盒仅内建可连结非法影音内容的图示按钮,但在新机状态下该按钮不具备非法APP实质功能,须待消费者下载安装特定APP后才可以透过点击该图示按钮使用APP之功能观看节目。另外,有些机上盒之销售者仅提供境外客服之联系方式,但未亲自指导消费者安装前开APP。这些情形是否属于机上盒有内建程式、预设程式连结,或指导消费者安装可连结非法影音内容的电脑程式?目前法院对此争议尚无明确见解。

有判决认为业者所销售之机上盒,倘须由机上盒使用者自行下载安装非法APP后方能观看未经授权节目,销售者本身又未提供客服指导协助使用者安装非法APP,则该销售者行为不该当著作权法第87条第1项第8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0年度民着诉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亦有判决认为尽管是销售纯净版机上盒,倘业者明知有他人提供客服协助使用者安装非法APP,却仍销售该机上盒,则其行为属于销售载有非法APP之设备或器材,已违反著作权法第87条第1项第8款第3目(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0年度民着诉字第81号民事判决)。

要言之,虽然著作权法并未将销售具科技中立性的机上盒之行为视为侵害著作权,但「科技中立性」概念上具有模糊性,如何判断机上盒是否有「内建」非法APP或业者是否有「指导、协助或预设路径」供使用者使用非法APP?法院在灰色地带个案中尚未形成明确稳定的见解。因此,基于对他人著作权之尊重并衡量相关法律风险,业者经营机上盒相关业务仍宜取得著作权人之必要授权。


[1] 美国贸易代表署,2023年特别301报告,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23-04/2023%20Special%20301%20Report.pdf (最后浏览日:2023年10月4日)。
[2] 黄子杰、陈信隆、谢政霖,美国点名台湾非法IPTV猖獗 王美花:跨部会厘清,2023年4月27日,公视新闻网,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34270(最后浏览日:2023年10月4日)。
[3] 理慈新知,市售「安博盒子纯净版」并未内建侵权的APP程式,生产端、销售端也会犯法吗?(台湾)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