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4
臺灣衛福部公告全面推動化粧品產品登錄制度
2024.08
翁乃方、李依庭
民國(下同)113年7月1日起化粧品管理新制上路。未來化粧品業者必須完成產品登錄才能販售、贈送或公開陳列等,否則最高可能遭罰新臺幣(下同)一百萬罰鍰。
過去臺灣化妝品管理分為一般用途與特定用途二種分類,其中,針對「特定用途化粧品」之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等用途之化粧品[1],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須申請查驗登記,經衛福部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方得製造或輸入(下稱「查驗登記制」)。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今年6月公告,自7月1日起,廢止查驗登記制,不再對化粧品進行分類,均通稱為「化粧品」。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產品(如固態手工香皂)外,所有化粧品均採行產品登錄制[2]。亦即,化粧品於產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變更前,應先到「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產品登錄[3]。違者將遭處一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4]。
此外,衛福部亦公告,具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等用途之化粧品,自113年7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5],未建立者可能遭處一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6]。其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7],未符合規定且未依限期改正者,可能遭處二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8]。前述違犯情節重大者,最重並可能受到廢止化粧品登錄之處罰。
[1] 衛福部108年0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1759號公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經113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131602017號公告廢止,化粧品之管理自113年7月1日起單一化。
[2] 衛福部113年6月26日衛授食字第1131604395號公告。
[3]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項。
[4] 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
[5] 衛福部113年6月26日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公告參照。
[6] 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
[7] 衛福部113年6月28日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公告參照。
[8] 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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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乃方、李依庭
民國(下同)113年7月1日起化粧品管理新制上路。未來化粧品業者必須完成產品登錄才能販售、贈送或公開陳列等,否則最高可能遭罰新臺幣(下同)一百萬罰鍰。
過去臺灣化妝品管理分為一般用途與特定用途二種分類,其中,針對「特定用途化粧品」之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等用途之化粧品[1],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須申請查驗登記,經衛福部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方得製造或輸入(下稱「查驗登記制」)。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今年6月公告,自7月1日起,廢止查驗登記制,不再對化粧品進行分類,均通稱為「化粧品」。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產品(如固態手工香皂)外,所有化粧品均採行產品登錄制[2]。亦即,化粧品於產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變更前,應先到「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產品登錄[3]。違者將遭處一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4]。
此外,衛福部亦公告,具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等用途之化粧品,自113年7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5],未建立者可能遭處一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6]。其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7],未符合規定且未依限期改正者,可能遭處二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8]。前述違犯情節重大者,最重並可能受到廢止化粧品登錄之處罰。
[1] 衛福部108年0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1759號公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經113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131602017號公告廢止,化粧品之管理自113年7月1日起單一化。
[2] 衛福部113年6月26日衛授食字第1131604395號公告。
[3]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項。
[4] 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
[5] 衛福部113年6月26日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公告參照。
[6] 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
[7] 衛福部113年6月28日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公告參照。
[8] 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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