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6

臺灣行政院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穩定幣監管重點簡析

行政院於2026年4月2日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下稱「政院版草案」),後續將由立法院會審議。

政院版草案明文定義虛擬資產業務及穩定幣,制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及穩定幣發行人許可及監理制度,並針對違反規定者課予刑事或行政責任。其本文僅針對政院版草案與穩定幣相關之規範重點 [1] 說明如下。

一、穩定幣之定義:
政院版草案於第3條第6款,將穩定幣定義為「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所謂「價值連結」係指與法定貨幣有一比一之固定交換比率者。易言之,本草案所稱穩定幣並不包含演算法穩定幣 [2] ,或是與法幣以外其他資產掛鉤之穩定幣類型。

二、發行許可機制:
發行穩定幣涉及向大眾吸收資金、客戶資產之保管以及穩定幣發行人之債務償還能力,而有特別管理之需要,因此政院版草案於第34條明定,穩定幣之發行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經主管機關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三、保護穩定幣持有者之機制:

1. 穩定幣價值穩定機制:
為避免穩定幣價值予法幣脫鉤,確保其為一穩定價值媒介,當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穩定幣時,發行人原則上不得拒絕,並應以面額贖回穩定幣 [3] 。 (政院版草案第37條第1項、第3項)
此外,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發行人自有之財產分別獨立,並進行定期查核。(政院版草案第36條第1項)

2. 資訊揭露義務:
考量穩定幣發行人對外揭露穩定幣發行相關資訊,將有助於提升大眾之信任,政院版草案第41條規定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發行說明文書、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36條第1項規定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

四、不得支付利息:
另考量穩定幣係用於支付目的,而與具存款性質之金融資產不同,同條第二項規定,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綜上可知,政院版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已初步建立穩定幣之監理架構,並可看出監理者對於穩定幣之監管立場。然而,由於有關穩定幣之規範乃至於整部虛擬資產服務法對虛擬資產整體產業之影響甚鉅,因此立法者、監管部門及產業仍持續就虛擬資產服務法部分條文之內容進行溝通。後續立法院審議過程中,相關規範內容及監理強度是否將有所調整,以及如何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間取得平衡,仍有待後續觀察。

[1] 參照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總說明, https://www.ey.gov.tw/File/18152F58A4638709?A=C
[2] 藉由演算法機制維持價值的穩定幣
[3] 穩定幣之贖回,即欲贖回穩定幣之持有人,得提交其持有之穩定幣予發行機構,發行機構將通知銀行或託管機構出金並支付等值之法幣予該贖回之人,而與此同時,相應之穩定幣將被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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