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6
台湾行政院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稳定币监管重点简析
行政院于2026年4月2日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下称「政院版草案」),后续将由立法院会审议。
政院版草案明文定义虚拟资产业务及稳定币,制定虚拟资产服务商及稳定币发行人许可及监理制度,并针对违反规定者课予刑事或行政责任。其本文仅针对政院版草案与稳定币相关之规范重点 [1] 说明如下。
一、稳定币之定义:
政院版草案于第3条第6款,将稳定币定义为「表彰与单一或多个法定货币之价值连结,以维持其价值稳定之虚拟资产」,所谓「价值连结」系指与法定货币有一比一之固定交换比率者。易言之,本草案所称稳定币并不包含演算法稳定币 [2] ,或是与法币以外其他资产挂钩之稳定币类型。
二、发行许可机制:
发行稳定币涉及向大众吸收资金、客户资产之保管以及稳定币发行人之债务偿还能力,而有特别管理之需要,因此政院版草案于第34条明定,稳定币之发行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且经主管机关许可前,应会商中央银行同意。
三、保护稳定币持有者之机制:
1. 稳定币价值稳定机制:
为避免稳定币价值予法币脱钩,确保其为一稳定价值媒介,当稳定币持有人申请赎回稳定币时,发行人原则上不得拒绝,并应以面额赎回稳定币 [3] 。 (政院版草案第37条第1项、第3项)
此外,稳定币发行人应设置与维持十足准备资产,储存于境内之金融机构,且该准备资产应与发行人自有之财产分别独立,并进行定期查核。(政院版草案第36条第1项)
2. 资讯揭露义务:
考量稳定币发行人对外揭露稳定币发行相关资讯,将有助于提升大众之信任,政院版草案第41条规定稳定币发行人应对外揭露之资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说明文书、准备资产管理政策及稳定币赎回政策、准备资产之组成内容、价值及依第36条第1项规定进行定期查核之结果。
四、不得支付利息:
另考量稳定币系用于支付目的,而与具存款性质之金融资产不同,同条第二项规定,稳定币发行人就其发行之稳定币「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综上可知,政院版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已初步建立稳定币之监理架构,并可看出监理者对于稳定币之监管立场。然而,由于有关稳定币之规范乃至于整部虚拟资产服务法对虚拟资产整体产业之影响甚巨,因此立法者、监管部门及产业仍持续就虚拟资产服务法部分条文之内容进行沟通。后续立法院审议过程中,相关规范内容及监理强度是否将有所调整,以及如何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间取得平衡,仍有待后续观察。
[1] 参照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总说明, https://www.ey.gov.tw/File/18152F58A4638709?A=C
[2] 藉由演算法机制维持价值的稳定币
[3] 稳定币之赎回,即欲赎回稳定币之持有人,得提交其持有之稳定币予发行机构,发行机构将通知银行或托管机构出金并支付等值之法币予该赎回之人,而与此同时,相应之稳定币将被销毁。
政院版草案明文定义虚拟资产业务及稳定币,制定虚拟资产服务商及稳定币发行人许可及监理制度,并针对违反规定者课予刑事或行政责任。其本文仅针对政院版草案与稳定币相关之规范重点 [1] 说明如下。
一、稳定币之定义:
政院版草案于第3条第6款,将稳定币定义为「表彰与单一或多个法定货币之价值连结,以维持其价值稳定之虚拟资产」,所谓「价值连结」系指与法定货币有一比一之固定交换比率者。易言之,本草案所称稳定币并不包含演算法稳定币 [2] ,或是与法币以外其他资产挂钩之稳定币类型。
二、发行许可机制:
发行稳定币涉及向大众吸收资金、客户资产之保管以及稳定币发行人之债务偿还能力,而有特别管理之需要,因此政院版草案于第34条明定,稳定币之发行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且经主管机关许可前,应会商中央银行同意。
三、保护稳定币持有者之机制:
1. 稳定币价值稳定机制:
为避免稳定币价值予法币脱钩,确保其为一稳定价值媒介,当稳定币持有人申请赎回稳定币时,发行人原则上不得拒绝,并应以面额赎回稳定币 [3] 。 (政院版草案第37条第1项、第3项)
此外,稳定币发行人应设置与维持十足准备资产,储存于境内之金融机构,且该准备资产应与发行人自有之财产分别独立,并进行定期查核。(政院版草案第36条第1项)
2. 资讯揭露义务:
考量稳定币发行人对外揭露稳定币发行相关资讯,将有助于提升大众之信任,政院版草案第41条规定稳定币发行人应对外揭露之资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说明文书、准备资产管理政策及稳定币赎回政策、准备资产之组成内容、价值及依第36条第1项规定进行定期查核之结果。
四、不得支付利息:
另考量稳定币系用于支付目的,而与具存款性质之金融资产不同,同条第二项规定,稳定币发行人就其发行之稳定币「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综上可知,政院版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已初步建立稳定币之监理架构,并可看出监理者对于稳定币之监管立场。然而,由于有关稳定币之规范乃至于整部虚拟资产服务法对虚拟资产整体产业之影响甚巨,因此立法者、监管部门及产业仍持续就虚拟资产服务法部分条文之内容进行沟通。后续立法院审议过程中,相关规范内容及监理强度是否将有所调整,以及如何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间取得平衡,仍有待后续观察。
[1] 参照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总说明, https://www.ey.gov.tw/File/18152F58A4638709?A=C
[2] 藉由演算法机制维持价值的稳定币
[3] 稳定币之赎回,即欲赎回稳定币之持有人,得提交其持有之稳定币予发行机构,发行机构将通知银行或托管机构出金并支付等值之法币予该赎回之人,而与此同时,相应之稳定币将被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