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6

臺灣繼承制度新變革: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立法院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第1223條第4款「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下稱「新制」),並經總統於同年8月17日公布,為民法繼承編帶來重大修正,進一步擴大對遺囑自由及財產自主權之保障。

依修正前民法第1223條第4款規定,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依法具有繼承權,則享有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保障。特留分制度之設立,主要考量早期我國家族成員間經濟相互依存,為避免被繼承人以遺囑任意處分財產,致具備繼承資格之家庭成員喪失最低限度之財產保障,透過該制度維護基本經濟安全 [1] 。

惟現代生活型態及家庭結構已有所改變,兄弟姊妹間之經濟依賴關係已不若以往緊密,而無再以特留分限制被繼承人遺囑自由之必要,新制爰不再強制被繼承人應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予兄弟姊妹,以回應現代社會對個人財產自由及遺囑自主之重視。關於新制之適用及施行,本文建議讀者特別注意以下兩項重點:

一、 新制提升遺囑規劃之自由與彈性,但未完全剝奪兄弟姊妹繼承權
新制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惟兄弟姊妹之法定繼承順位(第三順位繼承人)及應繼分規定仍維持不變(民法第1138條第3款及第1144條)。換言之,對於無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父母均已過世之族群,在新制施行後,即可透過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權,但如該類被繼承人生前未預立遺囑另為安排,其兄弟姊妹仍得依法定應繼分比例繼承遺產。

二、 2027年2月17日起開始之繼承始適用新制
新制設有自總統公布日起六個月之緩衝期間,即自2027年2月17日起發生之繼承事實始適用新制(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換言之,於2027年2月17日前開始之繼承,如兄弟姊妹依法具有繼承權,仍得依本次修正前之規定主張特留分保障。

綜上,新制提高人民處分身後財產之自由,並強化遺囑人依自身意願安排財產傳承之權利,使繼承制度更能回應現代家庭關係及財產自主觀念之轉變。惟新制僅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其法定繼承順位及應繼分均未改變,如欲使遺產確實依自身意願分配,仍有必要事前透過遺囑作成明確安排。由於遺囑之訂立涉及高度法律專業,除應確保符合遺囑法定生效要件外,亦應於遺囑中明確記載完整財產之分配方式,並兼顧遺囑生效後之可執行性。本所建議,如有預立遺囑之需求,可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本所亦有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協助客戶妥善規劃財產傳承。
[1] 吳欣宜,〈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之檢討〉,2025年10月,<立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55832(最後瀏覽日期:202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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