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5

臺灣文化部發布「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AI指引」

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稱 GAI)的快速發展,為文化藝術創作帶來嶄新機會的同時,也與既有的法律規範產生衝突。2025年7月,文化部發布《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AI指引》(下稱《指引》」),並就使用GAI進行創作的保障、風險與因應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以下摘要說明之:

1. 取得著作權保護之條件

GAI生成結果能否獲著作權法保護,在國內外都引起相當大的爭議。《指引》第四章指出,受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必為人類思想或情感的創作性表達,若僅向GAI下達指令生成特定性質或功能之結果,並由不具法律人格之GAI獨立生成結果之細節,該結果並不能受到著作權保護。相對地,若GAI生成之結果非由GAI獨立完成,而含有人類投入之創意,對GAI下達指令之自然人便可就生成結果取得著作權法之保護。

(1) 具有人類投入之創意
若GAI生成的內容經過下指令者不斷透過指令增加、刪除、修改而添加創造力,而非純由GAI隨機完成,文化部在《指引》中便認為,此際下指令者係以GAI作為創作之輔助工具,且有人類的創意投入,該GAI生成之內容即得由下指令者取得整體創作的著作權保護。

(2) 投入之創意需具備人類之個性或獨特性
至於對GAI下達之指令是否已屬投入創意,文化部在《指引》中認為至少需足以呈現出個性或獨特性,例如在圖像的創作上加入光影、佈局等個人獨特之想法。

2. 使用GAI創作之違法行為類型

在使用GAI進行創作時,可能涉及以下違法行為:

(1) 直接將他人著作輸入於GAI而加以重製或改作
依著作權法第22、28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或改作其著作的權利。文化部在《指引》指出,未經授權而下載他人之著作並用於GAI之訓練,已屬重製他人著作;若進一步要求GAI生成相同或類似之內容,進而將他人著作予以修改、重組,則構成對他人著作之改作,上開行為均須依個案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否則將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2) 間接使GAI利用他人著作生成內容之重製或改作
除了上述GAI之使用者故意將他人著作輸入於GAI之情形外,GAI亦可能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生成含有他人既有之著作的內容。文化部在《指引》中認為,若他人能舉證其被GAI利用之既有著作處於可被接觸的狀態,並依社會通常情況可合理認為有見聞該既有著作的可能性,便存在GAI生成之結果被認定是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風險。

(3) 侵害他人人格權
隨著GAI在影音處理能力上之提升,網路上也不乏以GAI改變影音作品中表演者外貌或聲音的創作,《指引》便提到,此類創作如未經授權,有可能因為使用他人之肖像侵害人格權,亦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17條之人格權侵害。

3. 如何降低利用GAI創作之法律風險

從前述說明可知,使用GAI進行創作存在著許多的法律風險。對此,文化部在《指引》中提出諸多建議供文化藝術創作者或事業參考,摘述重要部分如下:

(1) 確認權利義務範疇:事前應確認GAI之使用者條款,已確認生成內容之智慧財產權利歸屬和責任範圍。

(2) 使用合法資料:輸入資料於GAI時,應確保所使用資料已獲合法授權或來自公共領域。

(3) 提升著作適格性:在使用GAI創作之過程中,提高使用者之介入或參與,以確保最終生成之內容含有人類之創意並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4) 檢核侵權可能性:發表利用GAI生成之創作前,應查核生成之結果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人格權或構成其他不法行為之可能。

(5) 保存完整紀錄:使用GAI創作時,應完整紀錄輸入於GAI之資料及指令和GAI產生之內容,以確保未來發生爭議時得作為舉證使用。

4. 結語

儘管《指引》屬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所稱之行政指導,並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對於GAI創作的法律適用仍具有參考價值。然而,《指引》在人類創意之貢獻度和合理使用的判斷,尚缺乏具體判準,因此,文化藝術工作者與事業等創作人仍應持續留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最新見解,以確保利用GAI創作之成果得享有著作權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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