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5

台湾文化部发布「文化艺术应用生成式AI指引」

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称 GAI)的快速发展,为文化艺术创作带来崭新机会的同时,也与既有的法律规范产生冲突。2025年7月,文化部发布《文化艺术应用生成式AI指引》(下称《指引》」),并就使用GAI进行创作的保障、风险与因应措施等事项提供建议。以下摘要说明之:

1. 取得著作权保护之条件
GAI生成结果能否获著作权法保护,在国内外都引起相当大的争议。《指引》第四章指出,受著作权法保障之著作,必为人类思想或情感的创作性表达,若仅向GAI下达指令生成特定性质或功能之结果,并由不具法律人格之GAI独立生成结果之细节,该结果并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相对地,若GAI生成之结果非由GAI独立完成,而含有人类投入之创意,对GAI下达指令之自然人便可就生成结果取得著作权法之保护。

(1) 具有人类投入之创意
若GAI生成的内容经过下指令者不断透过指令增加、删除、修改而添加创造力,而非纯由GAI随机完成,文化部在《指引》中便认为,此际下指令者系以GAI作为创作之辅助工具,且有人类的创意投入,该GAI生成之内容即得由下指令者取得整体创作的著作权保护。

(2) 投入之创意需具备人类之个性或独特性
至于对GAI下达之指令是否已属投入创意,文化部在《指引》中认为至少需足以呈现出个性或独特性,例如在图像的创作上加入光影、布局等个人独特之想法。

2. 使用GAI创作之违法行为类型

在使用GAI进行创作时,可能涉及以下违法行为:

(1) 直接将他人著作输入于GAI而加以重制或改作
依著作权法第22、28条之规定,著作人专有重制或改作其著作的权利。文化部在《指引》指出,未经授权而下载他人之著作并用于GAI之训练,已属重制他人著作;若进一步要求GAI生成相同或类似之内容,进而将他人著作予以修改、重组,则构成对他人著作之改作,上开行为均须依个案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之合理使用,否则将属侵害他人著作权之行为。

(2) 间接使GAI利用他人著作生成内容之重制或改作
除了上述GAI之使用者故意将他人著作输入于GAI之情形外,GAI亦可能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生成含有他人既有之著作的内容。文化部在《指引》中认为,若他人能举证其被GAI利用之既有著作处于可被接触的状态,并依社会通常情况可合理认为有见闻该既有著作的可能性,便存在GAI生成之结果被认定是重制或改作他人著作之风险。

(3) 侵害他人人格权
随着GAI在影音处理能力上之提升,网路上也不乏以GAI改变影音作品中表演者外貌或声音的创作,《指引》便提到,此类创作如未经授权,有可能因为使用他人之肖像侵害人格权,亦可能构成著作权法第17条之人格权侵害。

3. 如何降低利用GAI创作之法律风险

从前述说明可知,使用GAI进行创作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风险。对此,文化部在《指引》中提出诸多建议供文化艺术创作者或事业参考,摘述重要部分如下:

(1) 确认权利义务范畴:事前应确认GAI之使用者条款,已确认生成内容之智慧财产权利归属和责任范围。

(2) 使用合法资料:输入资料于GAI时,应确保所使用资料已获合法授权或来自公共领域。

(3) 提升著作适格性:在使用GAI创作之过程中,提高使用者之介入或参与,以确保最终生成之内容含有人类之创意并取得著作权之保护。

(4) 检核侵权可能性:发表利用GAI生成之创作前,应查核生成之结果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权、人格权或构成其他不法行为之可能。

(5) 保存完整纪录:使用GAI创作时,应完整纪录输入于GAI之资料及指令和GAI产生之内容,以确保未来发生争议时得作为举证使用。

4. 结语

尽管《指引》属行政程序法第165条所称之行政指导,并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对于GAI创作的法律适用仍具有参考价值。然而,《指引》在人类创意之贡献度和合理使用的判断,尚缺乏具体判准,因此,文化艺术工作者与事业等创作人仍应持续留意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和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之最新见解,以确保利用GAI创作之成果得享有著作权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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