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4

台湾团体协约制度概览(一) ─ 程序、效力及撰拟协约注意事项

2024.02

白梅芳、许家绮

团体协约,是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以约定劳动关系及相关事项为目的,经过团体协商后形成共识,进而签订之书面契约(团体协约法第2条)。由于团体协约之制度使劳工可以集合集体之力量与雇主进行协商,被认为具有提升劳动条件之机能,因此劳动部持续鼓励劳资双方签定团体协约,其作为包含在2022年9月修正「劳动部奖励工会签订团体协约实施要点」,提高协助缔结团体协约者之部分奖励金额[1]。此外,劳动部在2023年6月亦透过新闻稿承诺劳动基金会将上市(柜)公司团体协约签约情形列为投资标的选择指标之一,期待能够藉此提升上市(柜)公司签订团体协约之意愿[2]

在这个背景下,无论是雇主或是劳工都需要团体协约之制度内容有基础认识。本文介绍团体协约之协商流程、效力及撰拟团体协约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团体协约之缔结流程

(一) 协商之事前准备

发动团体协商之一方需要先选定协商代表,搜集与团体协商议题相关之资料,并拟定团体协约草案及研拟协商策略。完成准备事项后,即可正式通知他方择期进行协商。

(二) 协商程序之进行

依照目前劳动部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见解,一方当事人将团体协商之通知送达具有协商资格之他方时,即为协商开启之时点。在协商之期间,劳资双方应本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团体协约之协商,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团体协约法第6条)。劳资之一方违反诚信协商义务,经委员会裁决认为属于不当劳动行为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团体协约法第32条)[3]

(三) 形成共识并签约

劳资双方经过协商形成共识后,即可签订团体协约,完成签订之团体协约应送主管机关备查(团体协约法第10条第1项)。

须留意者为,工会方在签约前必须取得其特别多数之会员同意,亦即工会必须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或 (2) 通知全体会员,经四分之三以上会员以书面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团体协约(团体协约法第9条)。

此外,如果签约之一方为公营事业机构、政府机关或公立学校,则该当事人应取得其主管机关之核可后才可以签约(团体协约法第10条第2项)。

二、团体协约之效力

(一) 团体协约之效力优先且所生之权利不可抛弃

团体协约所约定之劳动条件,即为该团体协约所属雇主及劳工间劳动契约之内容,其效力原则上优先于劳动契约及工作规则(团体协约法第19条、劳动基准法第71条)。即便团体协约期间届满,新团体协约尚未签订时,于劳动契约另为约定前,原团体协约关于劳动条件之约定,仍继续为该团体协约关系人间劳动契约之内容(团体协约法第21条)。此外,适用特定团体协约之劳工,如于其劳动契约存续期间抛弃该团体协约所约定之权利,其抛弃无效(团体协约法第22条)。

(二) 团体协约与一般集体性协议之区分

由于团体协约之效力有别于一般集体性协议,因此两者之区辨即有其重要性。依据法院见解,团体协约在客观上必须是依照团体协约法所规定之程序签订,主观上协议之双方须有缔结团体协约之意思,符合法定要件所签订之协约才会具备前述团体协约之效力,否则仅属一般集体性协议,不具备团体协约之特殊效力。

三、团体协约之撰拟注意事项

鉴于团体协约在形塑劳动条件的效力上具有优先性,为了避免劳资双方签约后因条款不明确或不完整而衍生争议,劳动部在2023年11月颁布「团体协约撰拟条款注意事项及参考案例」[4],本文摘录重点整理如下:

(一) 团体协约之内容应具体指明行为义务人及履行义务之方式。

(二) 团体协约如有引用企业内规,应载明该内规之全称及版本。

(三) 团体协约中同类型之条款应列于同一章节。

(四) 团体协约条款之用语宜采用与法规一致的文字,并留意配合最新修正的法令调整。

(五) 团体协约中可以约定违约效果及纷争处理机制。

承上,撰拟明确而符合劳资双方需求之团体协约条款即至关重要。雇主及工会在规划团体协约条款内容时,除了参考劳动部公告之注意事项外,亦可以在必要时寻求劳动法专家或律师协助,以确保协约内容有效及避免未来衍生争议。

[1] 劳动部,奖励工会签订团体协约措施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14/28334/nodelist?mediaDL=true ,最后浏览日期:2024年1月22日。
[2] 劳动部2023年6月9日新闻稿「劳动部推动上市(柜)公司落实团体协约资讯揭露义务,展现企业永续发展之劳动人权价值」,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1221/,最后浏览日期:2024年1月22日。
[3] 有关诚信协商义务之内涵及违反之法律效果,可以参考「台湾团体协约制度概览(二)-诚信协商义务及法律风险」。
[4] 劳动部,「团体协约撰拟条款注意事项及参考案例」,https://www.mol.gov.tw/media/tb0jhbgu/%E5%9C%98%E9%AB%94%E5%8D%94%E7%B4%84%E6%92%B0%E6%93%AC%E6%A2%9D%E6%AC%BE%E6%B3%A8%E6%84%8F%E4%BA%8B%E9%A0%85%E5%8F%8A%E5%8F%83%E8%80%83%E6%A1%88%E4%BE%8B.pdf?mediaDL=true,最后浏览日期: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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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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