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5
臺灣上市櫃公司應自2026會計年度起分階段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為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下稱「IFRS基金會」)所發布之永續揭露準則(下稱「IFRS永續揭露準則」)接軌,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曾於2023年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下稱「接軌藍圖」)
[1]
,規劃自2026會計年度起,上市櫃公司應按實收資本額規模,分階段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且應依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辦理。為配合「接軌藍圖」之規劃,金管會於2025年5月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並以2025年7月21日為公眾陳述意見之末日。以下介紹本草案之修正重點:
一、 上市櫃公司應按「接軌藍圖」規劃之時程,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且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與財務報告同時揭露
符合金管會訂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應以專章方式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本草案第7條第2項),且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並將年報之電子檔上傳至金管會指定之網站。倘公司未及於時限內完成年報全部內容之編製,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嗣後再申報完整年報內容(本草案第23條第2項)。
金管會將配合「接軌藍圖」規劃之時程與適用對象(如下表所示),分階段依據公司實收資本額訂定本草案第7條第2項所稱之「一定條件」具體範圍如下。
二、 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制及揭露,應依本草案第十條之一、其他相關法令及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辦理
上市櫃公司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制及揭露,原則上應依本草案第十條之一各款以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如無明文規定,應依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辦理(本草案第10條之1)。而本草案第十條之一各款規定,係參照IFRS基金會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重要規定後擬定。
本所建議企業應依自身實收資本額規模,提前評估現行資訊揭露架構與IFRS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第S2號要求之落差,並盤點可取得之資料,以便順利與金管會政策接軌。
[1] 陳信宏、李鈺婷(2023),〈 臺灣金管會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
一、 上市櫃公司應按「接軌藍圖」規劃之時程,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且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與財務報告同時揭露
符合金管會訂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應以專章方式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本草案第7條第2項),且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並將年報之電子檔上傳至金管會指定之網站。倘公司未及於時限內完成年報全部內容之編製,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嗣後再申報完整年報內容(本草案第23條第2項)。
金管會將配合「接軌藍圖」規劃之時程與適用對象(如下表所示),分階段依據公司實收資本額訂定本草案第7條第2項所稱之「一定條件」具體範圍如下。
開始適用之會計年度 | 適用對象之實收資本額規模 |
2026年 | 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 |
2027年 | 達新臺幣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 |
2028年 | 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 |
二、 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制及揭露,應依本草案第十條之一、其他相關法令及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辦理
上市櫃公司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制及揭露,原則上應依本草案第十條之一各款以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如無明文規定,應依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辦理(本草案第10條之1)。而本草案第十條之一各款規定,係參照IFRS基金會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重要規定後擬定。
本所建議企業應依自身實收資本額規模,提前評估現行資訊揭露架構與IFRS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第S2號要求之落差,並盤點可取得之資料,以便順利與金管會政策接軌。
[1] 陳信宏、李鈺婷(2023),〈 臺灣金管會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