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6

臺灣「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從洗錢防制登記制邁向許可制

一、 前言

近年虛擬資產的金融應用日益廣泛,相關服務亦持續擴展,我國監理重點遂由洗錢防制,進一步延伸至業者穩健經營、客戶資產保護及公平透明的交易環境。2026年6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下稱「專法」),並於同年7月22日經總統公布。專法之通過不僅象徵虛擬資產服務商(下稱「VASP」)監理由登記制邁向許可制,亦就金融機構參與虛擬資產業務、穩定幣發行、客戶資產保護及市場秩序等面向建立法律基礎。本文將整理專法之重點,以簡述我國虛擬資產監理的方向。

二、 專法重點概述:

(一) 登記制走向許可制

專法第6條明確定義受規管之虛擬資產服務,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虛擬資產移轉商、虛擬資產保管商、虛擬資產承銷商、虛擬資產借貸商、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VASP業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證照,始得經營該等虛擬資產業務(專法第7條)。針對制度轉軌,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業者,應於專法施行後1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專法施行後21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該期限得延長3個月(專法第55條)。

(二) 金融機構得兼營虛擬資產業務

金融機構得依據專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進而成為專法所定義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專法第7條第4項)。此規定為傳統金融業打開了跨足虛擬資產之特許門檻。

(三) 穩定幣相關規定

專法就穩定幣以「許可發行、十足準備資產及面額回贖」為監管核心。在我國發行穩定幣,發行人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主管機關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並經金管會許可及中央銀行同意(專法第34條)。為確保穩定幣持有人得以順利回贖,發行人應設置並持續維持與流通穩定幣相對應之十足準備資產,將其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與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並接受定期查核;除符合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動用(專法第36條)。發行人並負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特殊情形外,不得拒絕持有人之贖回申請,亦不得就穩定幣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專法第37條)。此外,發行人破產時,前述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該資產享有優先受清償權,藉此進一步落實回贖承諾及保障持有人權益(專法第38條)。

(四) 投資人保護相關規定

在投資人保護方面,本文區分資產保護及市場秩序等層面,說明專法之保障機制。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服務時,應遵循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專法第16條);對客戶資料及交易資料則負有保密責任(專法第17條)。就資產保護而言,客戶資產應與業者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客戶指示或符合法定事由外不得動用,且於業者破產時,該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專法第18條);客戶留存的法定貨幣,則應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原則上業者亦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資產(專法第19條、20條)。為維護市場秩序,專法並透過財務與業務資訊揭露、發行說明文書、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防止市場不公正交易機制,以及保管資產定期對帳與會計師查核等措施,以保護客戶權益與交易市場健全。此外,對於重大資訊的虛偽、詐欺或隱匿,以及影響價格或製造交易活絡表象的操縱行為,專法明文禁止,違反者除可能遭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專法更賦予善意交易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專法第47條、第42條)。

三、 結論

專法之通過象徵著我國對於虛擬資產之監理邁向下一階段。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三讀時亦一併通過15項附帶決議,所關注的議題包括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及服務的監理規劃、境外業者落地後之配套措施,以及虛擬世界中扣押物與犯罪所得的發還機制等,此外,專法所授權的多項子法,也將決定各項制度實際落地的方式與監理強度。前開內容尚待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相關業者除應及早盤點自身業務與法令遵循缺口外,亦應持續追蹤專法施行日期、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及各項授權子法的發展,以利及早因應新制並妥善規劃未來業務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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