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6
台湾「虚拟资产服务法」三读通过:从洗钱防制登记制迈向许可制
一、 前言
近年虚拟资产的金融应用日益广泛,相关服务亦持续扩展,我国监理重点遂由洗钱防制,进一步延伸至业者稳健经营、客户资产保护及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2026年6月3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下称「专法」),并于同年7月22日经总统公布。专法之通过不仅象征虚拟资产服务商(下称「VASP」)监理由登记制迈向许可制,亦就金融机构参与虚拟资产业务、稳定币发行、客户资产保护及市场秩序等面向建立法律基础。本文将整理专法之重点,以简述我国虚拟资产监理的方向。
二、 专法重点概述:
(一) 登记制走向许可制
专法第6条明确定义受规管之虚拟资产服务,包含「虚拟资产交换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虚拟资产移转商、虚拟资产保管商、虚拟资产承销商、虚拟资产借贷商、其他虚拟资产服务商」 ,VASP业者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取得证照,始得经营该等虚拟资产业务(专法第7条)。针对制度转轨,已完成洗钱防制登记之业者,应于专法施行后12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于专法施行后21个月内取得许可证照;必要时,该期限得延长3个月(专法第55条)。
(二) 金融机构得兼营虚拟资产业务
金融机构得依据专法之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兼营虚拟资产业务,进而成为专法所定义之「虚拟资产服务商」(专法第7条第4项)。此规定为传统金融业打开了跨足虚拟资产之特许门槛。
(三) 稳定币相关规定
专法就稳定币以「许可发行、十足准备资产及面额回赎」为监管核心。在我国发行稳定币,发行人须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主管机关所定最低实收资本额,并经金管会许可及中央银行同意(专法第34条)。为确保稳定币持有人得以顺利回赎,发行人应设置并持续维持与流通稳定币相对应之十足准备资产,将其存放于境内金融机构,与自有财产分别独立,并接受定期查核;除符合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动用(专法第36条)。发行人并负有以面额发行及赎回稳定币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特殊情形外,不得拒绝持有人之赎回申请,亦不得就稳定币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专法第37条)。此外,发行人破产时,前述准备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团,稳定币持有人对该资产享有优先受清偿权,藉此进一步落实回赎承诺及保障持有人权益(专法第38条)。
(四) 投资人保护相关规定
在投资人保护方面,本文区分资产保护及市场秩序等层面,说明专法之保障机制。
虚拟资产服务商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及诚实信用原则,并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专法第16条);对客户资料及交易资料则负有保密责任(专法第17条)。就资产保护而言,客户资产应与业者自有财产分别独立,除依客户指示或符合法定事由外不得动用,且于业者破产时,该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团(专法第18条);客户留存的法定货币,则应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履约保证,原则上业者亦不得拒绝客户提取或转出资产(专法第19条、20条)。为维护市场秩序,专法并透过财务与业务资讯揭露、发行说明文书、虚拟资产上下架审查、防止市场不公正交易机制,以及保管资产定期对帐与会计师查核等措施,以保护客户权益与交易市场健全。此外,对于重大资讯的虚伪、诈欺或隐匿,以及影响价格或制造交易活络表象的操纵行为,专法明文禁止,违反者除可能遭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专法更赋予善意交易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专法第47条、第42条)。
三、 结论
专法之通过象征着我国对于虚拟资产之监理迈向下一阶段。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三读时亦一并通过15项附带决议,所关注的议题包括衍生性虚拟资产商品及服务的监理规划、境外业者落地后之配套措施,以及虚拟世界中扣押物与犯罪所得的发还机制等,此外,专法所授权的多项子法,也将决定各项制度实际落地的方式与监理强度。前开内容尚待主管机关进一步研议。相关业者除应及早盘点自身业务与法令遵循缺口外,亦应持续追踪专法施行日期、附带决议办理情形及各项授权子法的发展,以利及早因应新制并妥善规划未来业务布局。
近年虚拟资产的金融应用日益广泛,相关服务亦持续扩展,我国监理重点遂由洗钱防制,进一步延伸至业者稳健经营、客户资产保护及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2026年6月3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下称「专法」),并于同年7月22日经总统公布。专法之通过不仅象征虚拟资产服务商(下称「VASP」)监理由登记制迈向许可制,亦就金融机构参与虚拟资产业务、稳定币发行、客户资产保护及市场秩序等面向建立法律基础。本文将整理专法之重点,以简述我国虚拟资产监理的方向。
二、 专法重点概述:
(一) 登记制走向许可制
专法第6条明确定义受规管之虚拟资产服务,包含「虚拟资产交换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虚拟资产移转商、虚拟资产保管商、虚拟资产承销商、虚拟资产借贷商、其他虚拟资产服务商」 ,VASP业者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取得证照,始得经营该等虚拟资产业务(专法第7条)。针对制度转轨,已完成洗钱防制登记之业者,应于专法施行后12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于专法施行后21个月内取得许可证照;必要时,该期限得延长3个月(专法第55条)。
(二) 金融机构得兼营虚拟资产业务
金融机构得依据专法之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兼营虚拟资产业务,进而成为专法所定义之「虚拟资产服务商」(专法第7条第4项)。此规定为传统金融业打开了跨足虚拟资产之特许门槛。
(三) 稳定币相关规定
专法就稳定币以「许可发行、十足准备资产及面额回赎」为监管核心。在我国发行稳定币,发行人须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主管机关所定最低实收资本额,并经金管会许可及中央银行同意(专法第34条)。为确保稳定币持有人得以顺利回赎,发行人应设置并持续维持与流通稳定币相对应之十足准备资产,将其存放于境内金融机构,与自有财产分别独立,并接受定期查核;除符合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动用(专法第36条)。发行人并负有以面额发行及赎回稳定币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特殊情形外,不得拒绝持有人之赎回申请,亦不得就稳定币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专法第37条)。此外,发行人破产时,前述准备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团,稳定币持有人对该资产享有优先受清偿权,藉此进一步落实回赎承诺及保障持有人权益(专法第38条)。
(四) 投资人保护相关规定
在投资人保护方面,本文区分资产保护及市场秩序等层面,说明专法之保障机制。
虚拟资产服务商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及诚实信用原则,并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专法第16条);对客户资料及交易资料则负有保密责任(专法第17条)。就资产保护而言,客户资产应与业者自有财产分别独立,除依客户指示或符合法定事由外不得动用,且于业者破产时,该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团(专法第18条);客户留存的法定货币,则应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履约保证,原则上业者亦不得拒绝客户提取或转出资产(专法第19条、20条)。为维护市场秩序,专法并透过财务与业务资讯揭露、发行说明文书、虚拟资产上下架审查、防止市场不公正交易机制,以及保管资产定期对帐与会计师查核等措施,以保护客户权益与交易市场健全。此外,对于重大资讯的虚伪、诈欺或隐匿,以及影响价格或制造交易活络表象的操纵行为,专法明文禁止,违反者除可能遭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专法更赋予善意交易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专法第47条、第42条)。
三、 结论
专法之通过象征着我国对于虚拟资产之监理迈向下一阶段。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三读时亦一并通过15项附带决议,所关注的议题包括衍生性虚拟资产商品及服务的监理规划、境外业者落地后之配套措施,以及虚拟世界中扣押物与犯罪所得的发还机制等,此外,专法所授权的多项子法,也将决定各项制度实际落地的方式与监理强度。前开内容尚待主管机关进一步研议。相关业者除应及早盘点自身业务与法令遵循缺口外,亦应持续追踪专法施行日期、附带决议办理情形及各项授权子法的发展,以利及早因应新制并妥善规划未来业务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