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6

臺灣《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正式施行(下): 外送平臺申訴制度及外送服務契約之終止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下稱「外送專法」)於2026年7月21日開始施行的同時,勞動部透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下稱「外送專法施行細則」)、〈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下稱「外送員終止契約經濟補償辦法」),明定外送平臺應建立內部申訴制度,以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外送平臺和外送員間之權利義務。以下擇要說明之:

一、 外送平臺應建立申訴制度

(一) 公告申訴制度,並記明於外送服務契約

1. 公開揭示之內容

外送平臺必須就申訴的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覆方式及申訴成立後的補償措施等內容,進行公開揭示(外送專法第9條第2項)。

2. 申訴處理時間之限制
外送平臺公告的申訴處理時間,如非屬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事項,最長為受理申訴之次日起21天;如屬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事項,則最長為受理申訴之次日起40天(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11條)。

3. 契約應記載申訴流程相關事項
外送平臺除須公告申訴制度之外,也必須在外送服務契約中,記載得申訴事項、申訴管道、申訴提出方式及期限、申訴處理流程、申訴處理時間及回復方式(外送專法第4條第2項、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

(二) 申訴受理範圍
外送平臺應該建立申訴制度,以供外送員就以下爭議進行申訴(外送專法第9條第1項):

1. 報酬給付:外送平臺提供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2. 外送員權益事項:外送平臺對外送員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之不利決定;

3. 外送服務爭議:外送員與外送平臺合作店家或消費者間,就外送服務發生之爭議。

(三) 應成立獨立小組處理外送平臺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申訴
外送平臺得自己組成獨立處理小組,或是委由非營利組織處理外送員因遭外送平臺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而提出之申訴(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惟應遵守以下申訴處理程序規定:

1. 人員組成及公開名冊:
獨立處理小組之人員至少三人,其中一名成員需為工會代表,其餘成員則為與外送平臺無利害關係的外部專家學者,並且需具備勞動法或平臺產業實務之專業(外送專法第9條第4項)。此外,平台需公開小組成員名冊(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

2. 會議審議:
外送員因遭外送平臺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而提出之申訴,需由獨立處理小組召開之會議審議(外送專法第9條第4項)。外送平臺如無正當理由,應尊重會議審議之外送員申訴成立決定(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

二、 外送平臺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程序

(一) 外送平臺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法定事由
依外送專法第7條第1項,外送員如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嚴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時,外送平臺得終止與外送員間的外送服務契約。

(二) 外送平臺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程序

1. 行使終止權之期限:應於知有終止事由或損害結果之日起30內終止(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

2. 敘明理由:外送平臺應敘明完整、簡明且可理解之理由並予以舉證(外送專法第7條第2項)。

3. 應提供外送員向外送平臺提出申訴的機會(外送專法第7條第2項)。

三、 外送員對外送平臺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程序

外送員在符合法定終止事由時,亦得終止與外送平臺間的外送服務契約,並得向外送平臺請求經濟補償,以下分別就法定終止事由、行使終止權之期限、經濟補償與其給付期限說明之。

(一) 法定終止事由:
當外送平臺有以下情形且有導致外送員受到損害的可能時,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專法第8條第1項):

1. 外送平臺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2. 外送平臺違反外送服務契約;

3. 外送平臺與外送員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有虛偽的意思表示,導致外送員誤信。

(二) 行使終止權之期限:
外送員應於知悉外送平臺具有上述法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事由或損害結果之日起30內,向外送平臺為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意思表示(外送專法第8條第2項)。

(三) 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外送專法第8條第1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外送平臺應依外送員之服務年資,一次給付最高6個月的平均報酬作為經濟補償(外送員終止契約經濟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

1. 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
外送員之服務年資每滿1年得主張1/2個月之平均報酬;未滿1年則依比例發給(外送員終止契約經濟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

2. 服務年資之計算:
依外送服務契約成立之日起至終止之日止外送員實際提供服務之總時數,除以每日8小時,再除以每年工作日245日(外送員終止契約經濟補償辦法第2條第2項)。

3. 平均報酬之計算(外送員終止契約經濟補償辦法第2條第3項):
(1) 提供外送服務滿6個月之外送員:依契約終止之日前6個月的總報酬除以6計之;
(2) 提供外送服務未滿6個月的外送員:依服務期間總報酬除以服務期間日數,再乘以30,並採取無條件進位法至整數為止。

(四) 經濟補償給付期限:

外送平臺需於外送員依外送專法第8條第1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後60日內,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在外送專法與其相關子法施行後,外送平臺的法遵成本提高,但同時也能透過內部申訴制度及時發現、解決外送平臺在法令遵循上的風險。外送平臺業者宜盡快建立申訴制度,並更新與外送員間的外送服務契約內容,以符合法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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